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HONG QUAN(中文名:阮宏君)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199號、第23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HONG QUAN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故羈押之審查僅在判斷有無符合法定羈押要件,非在認定犯罪事實,故其證據法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惟因羈押處分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對被告侵害甚強,故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自應依照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事,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判斷有無羈押必要。
二、上列被告NGUYEN HONG QUA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提起公訴,被告經訊問後否認犯行,然依起訴書所載之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於拆封本案毒品包裹後,向警方供稱本案毒品包裹拆卸後之外包裝等物品丟棄於垃圾桶,然經警方傾倒垃圾桶仍遍尋無著,最後發現實係將之丟棄於其工作處所之陽台,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且本案尚有共犯「Nicharee」未經查獲到案,相關供詞仍待勾稽,本院考量現今網路與通訊軟體之發達程度,認被告仍可以其他行動裝置、通訊軟體與共犯聯繫,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再審酌被告非本國籍人士,且卷內資料顯示其居留期限僅至民國115年9月間,被告於訊問時自陳其家人大多在越南,被告與我國聯繫因素較低,若出境後返回臺灣之可能性不高,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可預期若經判決有罪確定,有高度可能需入監服長期自由刑,基於人性畏罪心理,實有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是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可能性本即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經依比例原則衡量被告涉犯情節、犯行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方式,確保本案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案有羈押被告之必要,爰於115年5月8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7月24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前述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另本案雖經本院於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18日宣判,惟本案判決後仍得上訴,考量本案尚有共犯未經查獲到案,而將本案毒品包裹寄送予被告之共犯,係以被告所持用之手機號碼作為收件者聯絡電話,並以被告工作地點附近之超商作為收件地址,足認該未到案共犯與被告間存有聯繫管道;復參以被告迄今始終否認犯行,且前已有湮滅證據之行為,如未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實有高度可能與未到案共犯聯繫、勾串,就相關犯罪事實互為迎合或規避偵審,而有妨害後續審判程序之虞,且本案縱使經判決,仍無法排除檢察官或被告於本案判決後提起上訴,於仍屬事實審之二審審理期間,針對上情聲請調查證據或被告再翻異前詞之可能,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上訴審判之順利進行,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8月8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