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銘毅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565號、第25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魏銘毅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表示願意認罪,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方 荳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