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奕呈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303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復本案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6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鄭永彬法 官 吳秉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