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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璟豪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3087、3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璟豪自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杜璟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8日訊問被告後,被告表示: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希望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經查:㈠本院因認以被告所犯重罪情節及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原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權衡本案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嚴重性、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確保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並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等情,認無從准予被告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替代羈押,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9月2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㈡本院於115年9月8日行審理程序並辯論終結,並當庭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劉沁昀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筱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