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綱原指定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法扶律師)具 保 人 林子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320號、第3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子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蔡綱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林子洹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一節,有偵訊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
或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然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參。又被告之戶籍地設於戶政,居所地經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本院乃為公示送達後被告仍未到庭,復無從拘提,且被告與具保人均未遷移戶籍,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張寶軒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