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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68號

115年度訴字第9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燕珍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446號、109年度偵字第27072、25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燕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2446號、109年度偵字第27072、25876號案件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09年11月4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審理中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111年6月22日裁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此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26號、第2627號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26號卷第515至516頁)。茲因被告於115年5月2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稽(見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68號卷第5頁),依上揭規定,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林庭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