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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軍簡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軍簡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亦珊

林俊源

部隊信箱:陸軍步兵257旅步五營火力連(嘉義大林○○00000○○○)王文化

部隊信箱: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營營部連(花蓮南美崙○○○00000○

林韋豪

部隊信箱::陸軍聯合兵種第333旅(屏東萬金○○00000○○○)王鎮峯

部隊信箱::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聯兵營(臺北關渡○○00000○○○)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劉杰律師被 告 張妍安

沈昭伶

部隊信箱::海軍水下作業大隊(左營○○00000○○○)部隊信箱::海軍水下作業大隊(左營○○00000○○○)上 一 人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被 告 陳悅恩選任辯護人 石宗豪律師被 告 陳彥瑜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091號、114年度軍偵字第415號、115年度軍偵字第1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5年度軍訴字第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A04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A05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A06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A07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A08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A09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A11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A12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者,依陸海空軍刑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處罰;又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第2項明定。準此,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查被告A05、A09、A11於違犯本案時為現役軍人,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軍訴卷第27、45、4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是本院自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A04、A0

5、A06、A07、A08、A09、A11、A12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而言,又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公印之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不符印信條例規定或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之印文,即不得謂之公印文,僅為普通印文。又按刑法第218條所稱之公印,係指印信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印信,亦即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公印而言,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者屬之。至於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631判決意旨參照)。又偽造印文、公印文,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同時偽造印文、公印文者,即難置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係指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如其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尚無適用同法第211條而論以偽造公文書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51號、9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A03就附表一編號1、3、7至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罪及同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罪;就附表一編號2、4至6、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罪。被告A03就如附表一編號1、3、7至8所犯各次偽造公印文罪、偽造印文罪、偽造特種文書罪間,皆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俱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從一種論以刑法第218條之偽造公印文罪;就附表一編號2、4至6、9所為各次偽造印文罪、偽造特種文書罪,亦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俱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從一種論以刑法第217條之偽造印文罪。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被告A04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被告A06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被告A07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及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等所為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各從一重論以偽造印文罪處斷。起訴書誤載為應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容有誤會。又公訴意旨原認為被告A07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等罪部分,尚有未合,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如上(軍訴卷第172頁),附此敘明。

(四)被告A05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罪、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罪。被告偽造公印文、偽造印文及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以偽造公印文罪處斷。

(五)被告A09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A11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2條及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等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偽造公印文、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以偽造公印文罪處斷。

(六)被告A08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罪。被告偽造印文、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以偽造印文罪處斷。

(七)被告A12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其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以偽造印文罪處斷。

(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是被告A03分別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購買人(即共犯張志吉、被告A04、A05、A06、A07、A08、A09、A11、A12等人)間,就上開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印文、偽造公印文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請審酌被告A03本案以販售偽造學歷予他人牟利,被告A04、A05、A06、A07、A08、A09、A11、A12購買偽造學歷,此舉不但削弱社會對教育體系之基礎信任,稀釋學歷憑證之基本價值,有使誠實之人失去正當競爭機會之可能性,從而影響各專業領域能力之判定、教育體系公信力及社會階層流動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等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偽造之特種文書數量、教育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軍訴卷第175-176、23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A03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緩刑部分被告A03(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106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2年確定,嗣因其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而視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A04、A05、A06、A07、A08、A09、A11、A12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主動繳回偽造之學歷證書,堪認被告等人犯罪後深具悔意,其等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認被告等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復為使被告等人日後知曉尊重法治,預防再犯,且能回饋社會以修復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本院認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如主文所示之期限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倘若被告等人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

8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1.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8至9所示偽造之畢業證書,分別係被告A04、A05、A06、A07、A08、A11、A12犯本案所生、所用之物,且因被告A03已將該等偽造之畢業證書交付予被告A

04、A05、A06、A07、A08、A11、A12,故屬其等所有之物,均應依上開規定,對其等宣告沒收。又因前揭文件既均經沒收,其上偽造之公印文、印文,自均無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至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偽造之畢業證書,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對另案被告張志吉宣告沒收,故不於本案重複對被告A03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公印文、印文。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為被告A03用以違犯本案或預備違犯本案之犯罪工具,且為其所有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偵卷第43頁),且被告A03係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註冊蝦皮電商帳號,在於該網路平台上販賣本案偽造之文憑予其他被告,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物僅屬本案之證據,尚非本案犯罪工具,且均非違禁物,自無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A03如附表一購買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屬被告A03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A03所犯之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 109 條至第 112 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 173 條至第 177 條、第 185 條之

1、第 185 條之 2、第 185 條之 4、第 190 條之 1 或第

191 條之 1 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 277 條第 2 項、第 278 條第 2 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購買人 偽造學歷名稱 購買日期/金額 (新臺幣) 購買人行使情形 證據出處 主文 1 張志吉 (另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887號起訴,由本院以114年訴字418號判決在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博士 113年7月28日/5000元 略 1.證人張志吉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偵卷第105-141、145-165、167-174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與買家張志吉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偵卷49-52頁、軍偵12卷第221-223、227頁) 3.扣案張志吉之學歷證書(軍偵12卷第203頁) A03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A04 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資料處理科 113年7月21日/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1.共犯即證人A04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軍偵415卷第115-117、123-128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與買家A04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偵卷49-52頁、軍偵12卷第221-223、225頁) 3.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114年11月18日陸十軍人字第1140156630號函併檢附A04教育資料(軍偵12卷第337-341頁) 4.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A04之學歷證書(軍偵12卷第133-141、211頁) A03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資料處理科」畢業證書壹張沒收。 3 A05 國立基隆高級中學普通科 114年2月10日/5000元 略 1.共犯即證人A05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軍偵415卷第95-99、105-109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資料、114年5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526019S號函並檢附A03與買家A05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卷49-52頁、軍偵12卷第221-223、229-232頁) 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4年11月3日國陸督法字第1140210308號函併檢附電子兵籍表及業務職掌人事資料(軍偵12卷第249、275-282頁) 4.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114年11月21日陸花防法字第1140033849號函併檢附A05兵籍表及教育資料(軍偵12卷第343-351頁) 5.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A05之學歷證書(軍偵12卷第143-151、217頁) A03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5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國立基隆高級中學普通科」畢業證書壹張沒收。 4 A06 私立逢甲大學統計學系學士 114年2月18日/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1.共犯即證人A06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軍偵415卷第133-135、141-145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資料、114年5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526019S號函並檢附A03與買家A06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卷49-52頁、軍偵12卷第221-223、229、233-234頁) 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4年11月3日國陸督法字第1140210308號函併檢附電子兵籍表及業務職掌人事資料(軍偵12卷第249、283-298頁) 4.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114年12月24日陸八軍保字第1140219075號函併檢附A06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軍偵12卷第333-335、421頁) 5.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A06之學歷證書(軍偵12卷第153-161、217頁) A03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6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私立逢甲大學統計學系學士」畢業證書壹張沒收。 5 A07 私立華夏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科 114年2月19日/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1.共犯即證人A07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軍偵415卷第73-77、83-88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資料、114年5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526019S號函並檢附A03與買家A07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卷49-52頁、軍偵12卷第221-223、229、235-237頁) 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4年11月3日國陸督法字第1140210308號函併檢附電子兵籍表及業務職掌人事資料(軍偵12卷第249、299-311頁) 4.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114年11月18日陸六軍法字第1140219075號函併檢附A07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軍偵12卷第313、319-329頁) 5.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A07之學歷證書(軍偵12卷第163-171、215頁) A03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7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私立華夏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科」畢業證書壹張沒收。 6 A08 私立逢甲大學商學系學士 114年3月13日/5000元 略 1.共犯即證人A08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軍偵415卷第151-155、161-166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A03設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49-52、65頁) 3.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資料、114年5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526019S號函併檢附A03與買家A08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軍偵12卷第221-223、229、239-241頁) 4.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A08之學歷證書(軍偵12卷第173-181、205頁) A03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8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私立逢甲大學商學系學士」畢業證書壹張沒收。 7 A09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供應鏈管理系學士 114年3月15日/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偽造學歷已滅失,軍偵415卷第49頁) 1.共犯即證人A09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軍偵415卷第47-51、61-66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資料、114年5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526019S號函並檢附A03與買家A09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卷49-52頁、軍偵12卷第221-223、229、243-244頁) 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114年11月6日國海人勤字第1140095517號函併檢附A09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軍偵12卷第353-361頁) 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114年11月6日國海人勤字第1140095517號函併檢附A09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軍偵12卷第353-361頁) A03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9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A11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 114年4月28日/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1.共犯即證人A11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軍偵415卷第25-27、33-38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資料、114年5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526019S號函並檢附A03與買家A11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卷49-52頁、軍偵12卷第221-223、229、245-246頁) 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4年11月3日國陸督法字第1140210308號函併檢附電子兵籍表及業務職掌人事資料(軍偵12卷第249、251-365頁) 4.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114年11月18日陸六軍法字第1140219075號函併檢附A11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軍偵12卷第313-317頁) 5.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A11之學歷證書(軍偵12卷第183-191、207頁) A03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11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國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畢業證書壹張沒收。 9 A12 私立逢甲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碩士 114年5月26日/5000元 提交予任職之臺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單位登錄 1.共犯即證人A12於調查及偵訊之證述(軍偵415卷第177-179、185-190頁) 2.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1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121008S號函檢附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申設資料、114年5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526019S號函並檢附A03與買家A12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卷49-52頁、軍偵12卷第221-223、229、247-248頁) 3.A12勞保資料(軍偵12卷第401頁) 4.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A12之學歷證書(軍偵12卷第193-201、209頁) A03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12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私立逢甲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碩士」畢業證書壹張沒收。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1 IPHONE11智慧型手機1支(0000-000000) 2 空白證書1包 3 鋼印及印文2包 4 隨身碟1支 5 郵局存摺1本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4091號114年度軍偵字第415號

115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 告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蕭凡森律師鄭淄宇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A11

選任辯護人 石宗豪律師被 告 A12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印文、偽造公印文之犯意,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6日止,先以在不詳網頁下載如附表所示之畢業證書檔案格式及大印後,再將填入如附表所示之購買人基本資料後列印之方式,而以「翁靜月」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院校之補發畢業學位證書後,再以蝦皮電商帳號「japan00000000」、商店名稱「☆Star☆星之所向」,於網路蝦皮購物平臺出售,張志吉(業已另案起訴)、A0

4、A05、A06、A07、A08、A09、A11、A12各基於與A03共同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印文、偽造公印文之犯意聯絡,而向A03應買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畢業證書,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院校及「翁靜月」。嗣A04、A06、A07、A09、A11、A126人分別取得上開之偽造學位證書後,A04、A06、A07、A09、A11各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印文、偽造公印文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向其等所任職之不知情軍事機關人事部門承辦人員行使之,並將其等不實之學歷證書資料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軍事機關人員兵籍教育資料,足生損害於該等軍事機關對所屬人員兵籍教育資料管理之正確性。A12則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印文之犯意,向其所任職之不知情臺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門承辦人員行使之,並將其不實學歷證書資料事項登載於公司人事資料,足生損害於臺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持臺灣臺中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因而循線查悉上情,並自A03處扣得IPHONE-11智慧型手機1支、空白證書1包、鋼印及印文2包、隨身碟1支、A03名下郵局存摺1本;自A04處扣得偽造之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資料處理科畢業證書1份;自A05處扣得偽造之國立基隆高級中學普通科畢業證書1份;自A06處扣得偽造之私立逢甲大學統計學系學士畢業證書1份;自A07處扣得偽造之私立華夏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科畢業證書1份;自A08處扣得偽造之私立逢甲大學商學系學士畢業證書1份;自A11處扣得偽造之國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畢業證書1份;自A12處扣得偽造之私立逢甲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碩士畢業證書1份等物。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調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販售偽造學歷證書予附表所示之購買人,並以此方式牟利之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張志吉於另案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證明被告A03、另案被告張志吉有為附表編號1犯行之事實。 3 被告A04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3、A04有為附表編號2犯行之事實。 4 被告A05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3、A05有為附表編號3犯行之事實。 5 被告A06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3、A06有為附表編號4犯行之事實。 6 被告A07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3、A07有為附表編號5犯行之事實。 7 被告A08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3、A08有為附表編號6犯行之事實。 8 被告A09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3、A09有為附表編號7犯行之事實。 9 被告A11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3、A11有為附表編號8犯行之事實。 10 被告A12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A03、A12有為附表編號9犯行之事實。 11 被告A03等人之蝦皮電商帳號申設資料、蝦皮購物商場網頁列印資料、被告A03等人間賣場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附表所示學歷證書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A03等9人有為本案偽造文書等犯行之事實。 12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4年11月3日國陸督法字第1140210308號函及其被告A04、A06、A07、A11等人電子兵籍表及業務職掌人事資料;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114年11月18日陸六軍法字第1140219075號函及其所屬人員即被告A11、A07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114年12月24日陸八軍保字第1140219075號函及其所屬人員即被告A06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114年11月18日陸十軍人字第1140156630號函及其所屬人員即被告A04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114年11月6日國海人勤字第1140095517號函及其所屬人員即被告A09學經歷等人事教育資料、A12勞保資料各1份。 證明被告A04、A06、A07、A09、A11等人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印文、偽造公印文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被告A12有使偽造特種文書、印文犯行等事實。

二、按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又刑法第212

條所定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0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偽造印文、公印文,刑法第217條、第218條既均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均較刑法第212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印文、公印文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217條、第218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復按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稱之公印,指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至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至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其所表現之印文亦非公印文(司法院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第377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係指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如其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尚無適用同法第211條而論以偽造公文書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51號、9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學校修業或畢業證書,為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屬於特種文書(院字第2334號解釋參照)。查本案附表所示就國立或公立學位證書部分,均屬具有表彰資歷、能力性質之證書,其中就國立或公立院校學位證書之印文,係表示公務機關之資格及職務,屬印信條例第2條所規定印信之印文,為刑法第218條所稱之公印文;另蓋用校長、教務長、院長、系主任等署押或印文,僅係表示職務之某人以明責任,應為刑法第217條之印文。又按偽造公印文,刑法第218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文,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司法院釋字第82號意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383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

三、是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及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等罪嫌。被告A03與附表所示之購買人間就上開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被告A03除偽造特種文書外,就其偽造印文及公印文部分,依首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2號解釋要旨,不得置法定本刑較重之偽造公印文罪不論之法理,已如前述,本案偽造印文罪及偽造公印文罪等部分均較偽造特種文書罪為重,自不得將之論以偽造特種文書罪之階段行為而逕予吸收。故被告A03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偽造公印文罪、偽造印文罪、偽造特種文書罪等罪間,各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於同一時間,偽造本案學位證書而觸犯不同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論處。被告A03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次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又被告A03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被告A03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鋼印及印文,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又扣案之IPHONE-11智慧型手機1支、空白證書1包等物均為被告A03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請審酌被告A03本案以販售偽造學歷予他人牟利,此舉不但削弱社會對教育體系之基礎信任,稀釋學歷憑證之基本價值,有使誠實之人失去正當競爭機會之可能性,從而影響各專業領域能力判定、教育體系公信力及社會階層流動公平性,考量犯罪情節、被告素行等一切情狀,以及防堵欺偽犯罪之刑罰一般預防目的等情,從重量處適切之刑,以示儆懲。

四、(一)核被告A04、A062人,均係犯刑法第212條及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其等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被告A04、A062人所涉上開各罪間,各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於同一時間,行使偽造本案學位證書而觸犯不同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二)被告A07、A09、A113人,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2條及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其等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被告A07、A09、A113人所涉上開各罪間,各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於同一時間,行使偽造本案學位證書而觸犯不同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論處。(三)被告A05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等罪嫌。被告A05所涉上開各罪間,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於同一時間,行使偽造本案學位證書而觸犯不同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論處。(四)被告A08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等罪嫌。

被告A08所涉上開各罪間,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於同一時間,行使偽造本案學位證書而觸犯不同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印文罪論處。(五)被告A12係犯刑法第212條及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等罪嫌。其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被告A12所涉上開各罪間,各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於同一時間,行使偽造本案學位證書而觸犯不同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印文罪論處。又被告A04、A05、A06、A07、A08、A

09、A11、A128人與被告A03間就附表所示之各次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扣案之被告等人如附表所示學歷證書,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等人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該等證書上之公印文及印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末請審酌被告A04、A05、A06、A07、A08、A09、A11、A128人均已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其等偽造學歷證書,犯後態度良好,且均無遭起訴之刑案紀錄(有被告A04等8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等情,建請均量處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刑,以利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徐慶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永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戰時從重處罰)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 109 條至第 112 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 173 條至第 177 條、第 185 條之

1、第 185 條之 2、第 185 條之 4、第 190 條之 1 或第

191 條之 1 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 277 條第 2 項、第 278 條第 2 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購買人 偽造學歷名稱 購買日期 購買金額 (新臺幣) 行使情形 備註 1 張志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博士 113年7月28日 5000元 略 已另案起訴 2 A04 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資料處理科 113年7月21日 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3 A05 國立基隆高級中學普通科 114年2月10日 5000元 略 4 A06 私立逢甲大學統計學系學士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5 A07 私立華夏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科 114年2月19日 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6 A08 私立逢甲大學商學系學士 114年3月13日 5000元 略 7 A09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供應鏈管理系學士 114年3月15日 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偽造學歷已滅失 8 A11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 114年4月28日 5000元 提交予任職於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方單位登錄兵籍教育資料 9 A12 私立逢甲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碩士 114年5月26日 5000元 提交予任職之臺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單位登錄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