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夏偉智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83
3、23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夏偉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理 由
一、被告夏偉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爰命自115年5月25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有115年5月25日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73頁)。
二、茲因被告於115年6月25日準備程序時,坦承全部犯行,且未聲請傳喚證人或調查證據,依目前審理進度,難認被告於羈押期間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本院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顏鈞任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