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簡上字第11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詩雅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民國115年4月17日114年度金簡字第89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2459號、113年度偵字第20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903號、114年度偵字第1844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68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林詩雅經合法傳喚,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1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報到單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審判範圍之說明: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於上訴權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等部分則不在第二審審查範圍,具有內部拘束力,第二審應以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認定為基礎,僅就經上訴之量刑部分予以審判有無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2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係由上訴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被告並未上訴,檢察官並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僅就原審之量刑部分為一部上訴(簡上卷第113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部分,至未聲明上訴之原判決認定事實、論罪等部分,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載,本院自應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基礎,據以審查被告針對科刑部分不服之上訴理由是否可採,合先敘明。
三、檢察官據告訴人胡江秀碧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胡江秀碧曾成立調解,然被告於調解成立後,自114年11月起即無匯款予告訴人胡江秀碧,且告訴人胡江秀碧亦聯繫不上被告,是被告犯後未能確實履行調解條件,以彌補告訴人胡江秀碧之損害,原審量刑尚嫌過輕,自有未洽,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四、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科刑理由係審酌被告身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不可將金融帳戶以及個人資料任意提供予他人,竟申辦公司後以公司帳戶為本案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姓名均詳卷)均成立調解;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0部分符合未遂減刑規定等情;並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暨刑法第57條所定之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對被告科刑時審酌之上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亦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難謂原審量刑有何違法、不當或量刑過重之情形,自應予以尊重。
五、至上訴意旨所指被告與告訴人胡江秀碧成立調解後,自114年11月起即無匯款予告訴人一節,然原判決於115年4月17日判決日量刑審酌時,被告即無匯款予告訴人胡江秀碧,嗣於檢察官上訴由本院合議庭審判中,被告仍未履行調解之賠償責任,相較於原審量刑時之情狀,其量刑因子並未變更。況告訴人胡江秀碧仍可以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就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得確保告訴人胡江秀碧之權益,尚難執被告未按時履行調解筆錄所示賠償義務等情,遽認已足動搖原判決之量刑裁量,是以,檢察官依告訴人胡江秀碧之請求,以原審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仕正、蘇恒毅、屠元駿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崧嵐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霈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