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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簡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晨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應予更正為「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等語。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應諭知沒收之理由,此據本院於原判決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敘明綦詳,而該犯罪所得既已扣案,顯無再諭知追徵之必要。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主文欄贅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為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為使裁判內容更屬周延,並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爰裁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