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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85號115年度金訴字第4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E WAI YAN(中文名:李偉甄,香港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829號、115年度偵字第6417號)及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第10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LEE WAI YAN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5年1月2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