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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1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ANA SIRIKANNACHA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7

97、320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PANA SIRIKANNACHA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OPPO A78 5G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所引用之被告PANA SIRIKANNACHA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其他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二、犯罪事實:PANA SIRIKANNACHA自民國115年5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M」、臉書帳號「彭嘉甄」、「王慧珍」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PANA SIRIKANNACHA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ㄧ所示時間,以各該附表一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嗣由PA

NA SIRIKANNACHA依「M」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將之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犯罪所得。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其餘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㈠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依前揭說明,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查,依告訴人王煜欣所述,其係於115年5月15日13時30分起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詐騙因其未實名認證,導致賣家帳號遭凍結,並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帳戶內,堪認本案最早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施以詐術者乃告訴人王煜欣,故被告僅就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王煜欣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ㄧ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4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除參與犯罪組織罪外),與「M」及本案詐

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方自白犯行,故無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得財物,竟貿

然自泰國來臺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之工作,造成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前揭損害,並助長詐騙歪風,紊亂社會經濟秩序,實值非難;復斟酌被告所負擔之分工、造成之損害程度、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分文等情;參以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本院整體審酌上情,認被告科處上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無必要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附此敘明。

㈧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泰國籍人士,且居留期限已屆滿,有被告之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存卷可佐(見偵26797卷第276頁),復審酌被告為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本案犯罪之情狀,如仍容任其繼續留在本國,將對本國社會治安造成危險性,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沒收部分: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查,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詐欺所匯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均經被告依指示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收水成員,已非屬被告所持有,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扣案OPPO A78 5G手機1支,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為

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8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依被告所陳,其就本案犯行取得餐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見本院卷第63頁),堪認上開餐費2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附表ㄧ: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塗智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12時50分起,佯稱向塗智捷購買PS5點數,因塗智捷未開通金流服務,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塗智捷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16時29分 4萬9983元 林鈺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17時6分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秋紅谷門市 115年5月17日16時32分 4萬9984元 115年5月17日17時7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6時33分 4萬9985元 115年5月17日17時8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7時9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7時10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7時10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7時11分 2萬5元 (以上2萬5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均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15年5月17日17時16分 1萬5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2 莊琇如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某時起,佯稱欲販賣芒果,因莊琇如之因素,導致7-11賣貨便賣場被鎖,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莊琇如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17時28分 4萬9986元 張文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18時13分 2萬5元 臺中市○○路○段000號全家民主門市 115年5月17日17時29分 2萬1020元 115年5月17日18時14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8時15分 2萬5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日期均誤載為115年5月18日、金額均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15年5月18日0時20分 4萬9985元 羅珮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8日3時10分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秋紅谷門市 115年5月18日3時11分 2萬5元 (以上2萬5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均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3 王煜欣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5日13時30分起,佯稱欲販售Ipad A16,因王煜欣未實名認證,導致賣家帳號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王煜欣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17時37分 2萬9123元 張文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18時17分 2萬5元 臺中市○○路○段000號全家民主門市 115年5月17日18時18分 2萬5元 (以上2萬5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均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15年5月17日18時32分 2萬9985元 陳柯金春澎湖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19時32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新大富門市 115年5月17日19時33分 2萬元 4 劉哲瑋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6日某時起,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因劉哲瑋未開通金流服務,導致賣家帳號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劉哲瑋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22時6分 4萬9980元 羅珮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22時28分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潮貴門市 115年5月17日22時29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22時30分 1萬5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115年5月17日22時40分 2萬9980元 115年5月17日23時52分 2萬5元 臺中市○○路○段000號全家民主店門市 115年5月17日23時53分 2萬5元 (以上2萬5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均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5 黃郁淳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某時起,佯稱欲出租房屋,但因人在小琉球須將鑰匙寄出給黃郁淳,由黃郁淳自行去看屋,黃郁淳未通過實名認證,導致賣家訂單被鎖定,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黃郁淳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22時46分 2萬10元 羅珮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23時56分 1萬5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6 郭隆盛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11時07分起,佯稱欲販售醃製脆桃,因郭隆盛未通過實名認證,導致賣家訂單被鎖定,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郭隆盛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8日0時20分 4萬9989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萬9999元,應予更正) 羅珮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8日3時11分 2萬5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秋紅谷門市 115年5月18日3時12分 2萬5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15年5月18日3時13分 1萬9005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誤載為1萬9000元,應予更正) 115年5月17日19時8分 1萬5998元 陳柯金春澎湖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19時36分 1萬6005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新大富門市 7 李朝輝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某時起,佯稱欲販售紅酪梨,因郭隆盛未通過實名認證,導致賣家帳號被鎖定,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李朝輝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18時33分 4萬9985元 陳柯金春澎湖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19時34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新大富門市 115年5月17日19時35分 2萬元 8 張淑媛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某時起,佯稱欲販售楊梅,因張淑媛未通過實名認證,導致賣家帳號被鎖定,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張淑媛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17時34分 5萬元 阮美譽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17時55分 2萬5元 臺中市○○路○段000號全家民主門市 115年5月17日18時5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8時8分 2萬5元 9 邱淑娟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某時起,佯稱欲販售水果,因邱淑娟未通過實名認證,導致賣家帳號被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邱淑娟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17時48分 4萬9987元 115年5月17日18時10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8時11分 2萬5元 (以上2萬5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㈥均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0 何鍾兆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17時起,佯稱欲販售芒果,因何鍾兆未通過實名認證,導致賣家訂單被鎖,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何鍾兆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18時55分 2萬4985元 阮美譽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19時38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新大富門市 11 陳淑慧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8時5分起,佯稱欲販售吻仔魚,因陳淑慧未通過實名認證,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陳淑慧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18時55分 4萬9999元 115年5月17日19時39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8時56分 2萬5030元 115年5月17日19時41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9時42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19時43分 2萬5元 (以上2萬5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㈦均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2 張庭芳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5月17日20時10分起,佯稱欲販售Macbook M5 Air,因張庭芳未通過實名認證,導致賣家訂單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張庭芳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5年5月17日22時54分 4萬9982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2誤載為4萬9997元,應予更正) 李峻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17日23時31分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富門市 115年5月17日22時58分 2萬123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2誤載為2萬138元,應予更正) 115年5月17日23時32分 2萬5元 115年5月17日23時33分 2萬5元 (以上2萬5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㈧均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15年5月17日23時34分 1萬5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㈧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附表二:

編號 犯行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即被害人塗智捷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一編號2 【即告訴人莊琇如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一編號3 【即告訴人王煜欣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一編號4 【即告訴人劉哲瑋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一編號5 【即告訴人黃郁淳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一編號6 【即告訴人郭隆盛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7 【即告訴人李朝輝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8 【即告訴人張淑媛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一編號9 【即告訴人邱淑娟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即告訴人何鍾兆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即告訴人陳淑慧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即告訴人張庭芳部分】 PANA SIRIKANNACH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件:

一、115年度偵字第26797號〈偵26797卷〉

(一)提款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一覽表(第9至13頁、第381至384頁)

(二)帳戶提現查詢表(第15至29頁)

(三)塗智捷報案資料: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第57至60頁、偵32097卷第61至64頁)⒉匯款紀錄擷圖、無卡提款擷圖(第61至62頁、偵32097卷第65

至66頁)⒊塗智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第63至67頁、偵320

97卷第67至71頁)

(四)莊琇如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73至77頁、偵32097卷第77至81頁)⒉莊琇如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第78頁、偵32097卷第82

頁)⒊匯款紀錄擷圖(第78至80頁、偵32097卷第82至84頁)⒋莊琇如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影本(第81頁、偵32097卷第85頁)⒌莊琇如臺灣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第8

2頁、偵32097卷第86頁)

(五)黃郁淳報案資料: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第95至98頁、偵32097卷第139至142頁)⒉黃郁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第99至102頁、偵32

097卷第143至146頁)⒊匯款紀錄擷圖(第103至104頁、偵32097卷第147至148頁)

(六)郭隆盛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108至113頁、偵32097卷第152至157頁)⒉郭隆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第115至124頁、偵32097

卷第159至168頁)⒊匯款明細擷圖(第119至122頁、偵32097卷第163至166頁)

(七)張淑媛報案資料: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第129至132頁、偵32097卷第185至188頁)⒉張淑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第133至135頁、第137頁

、第139至143頁、偵32097卷第189至191頁、第193頁、第195至199頁)⒊臉書暱稱「王慧珍」詐欺貼文(第136頁、偵32097卷第192頁)⒋匯款紀錄擷圖(第138頁、第194頁)

(八)何鍾兆報案資料: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第151至154頁、偵32097卷第207至210頁)⒉何鍾兆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第155至161頁、第211至

217頁)⒊匯款紀錄擷圖(第162至164頁、第218至220頁)

(九)陳淑慧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167至170頁、第243至246頁)⒉匯款紀錄擷圖(第171至175頁、偵32097卷第247至251頁)⒊全支付驗證碼簡訊擷圖、陳淑慧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

(第171至172頁、偵32097卷第247至248頁)

(十)張庭芳報案資料:⒈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80頁、第183至186頁、偵32097卷第256頁、第259至262頁)⒉張庭芳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第187至208頁、第210至

213頁、偵32097卷第263至284頁、第286至289頁)⒊匯款紀錄擷圖(第208至210頁、偵32097卷第284至286頁)

(十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5年5月20日;受執行人:PANA SIRIKANNACHA】(第221至233頁、偵32097卷第303至309頁)

(十二)數位採證同意書(第235頁、偵32097卷第311頁)

(十三)被告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⒈115年5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秋紅谷門市(第

237頁、第339頁、第393頁)⒉115年5月17日臺中市○○路○段000號全家民主門市(第238至2

40頁、第340頁、第342頁、第345至346頁、第350頁、第394頁、第396頁、第399至400頁、第404頁)⒊115年5月18日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秋紅谷門市(

第238至239頁、第341頁、第347頁、第395頁、第401頁)⒋115年5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新大富門市(第24

0至241頁、第343頁、第348至349頁、第351至352頁、第397頁、第402至403頁、第405至406頁)⒌115年5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富門市(第

241至242頁、第353頁、第407頁)

(十四)被告監視器特徵影像擷圖、被告基本資料查詢(第242至245頁、第354至356頁、第408至409頁)

(十五)115年5月18日監視器影像擷圖(第246至250頁、第357至361頁、第411至415頁)

(十六)被告手機內容翻拍照:⒈手機裝置資料(第253至254頁、偵32097卷第337至338頁)⒉被告與詐欺集團上手LINE暱稱「M」之對話紀錄擷圖(第25

7至274頁、偵32097卷第341至358頁)

(十七)林鈺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321至323頁、第379頁、第419頁、偵32097卷第361頁)

(十八)張文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峻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阮美譽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羅珮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331至333頁)

(十九)被告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⒈115年5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潮貴門市(

第344頁、第398頁)

(二十)阮美譽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63頁、第439頁、偵32097卷第379至381頁)

(二十一)林鈺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第365頁、偵32097卷第359頁)

(二十二)阮美譽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67頁、第435頁、偵32097卷第375至377頁)

(二十三)陳柯金春澎湖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69頁、第431頁、偵32097卷第371至373頁)

(二十四)羅珮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1頁、第377頁、第427頁、偵32097卷第367至369頁)

(二十五)李峻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3頁、第443頁、偵32097卷第383至385頁)

(二十六)張文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5頁、第423頁、偵32097卷第363至365頁)

二、115年度偵字第32097號〈偵32097卷〉

(一)王煜欣報案資料: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第95至98頁)

(二)劉哲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103至105頁)⒉Threads暱稱「王詩賢」售票貼文擷圖、劉哲瑋與與詐欺集團

之對話紀錄擷圖(第107至128頁)⒊匯款紀錄擷圖(第117至128頁)

(三)李朝輝報案資料: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第171至174頁)⒉匯款紀錄擷圖、翻拍照(第175頁)⒊李朝輝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第176至180頁)

(四)邱淑娟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227至229頁)⒉邱淑娟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第231至232頁、第235至

240頁)⒊匯款紀錄擷圖、翻拍照(第232頁)⒋寄出之金融卡、包裹照片(第233頁)

三、115年度他字第5098號〈他卷〉

(一)115年5月20日偵查報告(第7至17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