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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1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1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緯駐選任辯護人 黃彥儒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1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緯駐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緯駐已坦承全部犯行,審理程序已終結,應再無以共犯未到案而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陳緯駐有從事與詐騙集團無關之工作能力與意願,倘以被告陳緯駐同一犯罪集團之數次犯行即認被告陳緯駐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失公允,且被告陳緯駐所擔任監控或收水均屬下游成員,涉入集團程度較淺,替代性甚高,與詐騙集團連結不深,並無難以切割而反覆實施之情況。被告陳緯駐願提出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必要與否,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職權妥適裁量。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法院有審酌裁量之權。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2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關於預防性羈押規定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再犯,防衛社會安全,是法院依該規定判斷應否羈押時,允由其犯罪歷程及多次犯罪之環境、條件觀察,若相關情形仍足認有再為同一犯行之危險,即可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陳緯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陳緯駐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使人交付之財物達新臺幣一百萬元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本件尚有共犯未到案,且被告陳緯駐自承前已有數次收水、監控之犯行,而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爰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兼衡被告陳緯駐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若採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諭知被告陳緯駐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㈡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及被告陳緯駐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本

案調查證據完畢已辯論終結,已於115年9月3日宣判,認被告陳緯駐無再與共犯或證人串證之虞,而無對被告陳緯駐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職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㈢至被告陳緯駐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考量被告陳緯駐參與

本案詐欺集團從事監控、收水行為,衡酌詐欺犯罪手法簡單、獲利容易,無論來自集團壓力或本身缺乏自制力,實務上不乏見詐欺集團監控手、收水手遭查獲後再為相類犯行之例,再參酌被告陳緯駐個人情況及犯罪動機,足認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故本院認羈押被告陳緯駐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仍然存在;再審酌被告陳緯駐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且被告陳緯駐有高度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嫌之可能性及風險,本院認為實無從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陳緯駐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而達成避免被告陳緯駐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目的,故權衡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以及被告陳緯駐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陳緯駐予以羈押堪稱相當,而有繼續羈押被告陳緯駐之必要性。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