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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2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JOANNA OON XING ROU

(中文譯名:溫馨葇;馬來西亞國籍)

馬來西亞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9881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JOANNA OON XING ROU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JOANNA OON XING ROU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經審酌卷內事證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於民國115年5月28日入境我國後僅3日即開始擔任車手,且原已預訂同年6月10日出境之機票,在臺亦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本案期間多次提領詐欺款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應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復衡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15年7月17日起羈押3個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29日訊問被告及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前揭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8月25日宣示判決,然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此外,復查無本案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是對被告續予羈押,應屬適當,復有其必要,亦符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0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