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2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熊以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395號、115年度少連偵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熊以翔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熊以翔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自民國115年7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因被告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判決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9月18日起借提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自115年9月18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