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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46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34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昱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851號)及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1652號)(115年度偵字第5543、5544號)(115年度偵字第4963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4963號)(115年度偵字第663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昱諺犯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1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陳昱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前某日,加入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群組「666」等人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提領受詐欺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款項之「車手」等工作,約定可因之取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報酬,而參與該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陳昱諺與Telegram群組「666」內之詐欺集團成員,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詐欺方法,對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李宜庭、陳達寧、陳秀貞、王佩嘉、楊佳靜、蘇純美、盧姿羽、王羽彤、陳奕愷、陳叡智、葉宏建、黃立瑋、張倖銘、孫霆嘉、方淑姿、鄭文琪、陳建宏、陳妍璇、紀鳳姬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人頭帳戶,陳昱諺再依Telegram群組「666」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款項後,再依指示將款項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李宜庭、陳達寧、陳秀貞、楊佳靜、蘇純美、盧姿羽、陳奕愷、陳叡智、葉宏建、黃立瑋、張倖銘、孫霆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鄭文琪、陳建宏、陳妍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紀鳳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黃立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追加起訴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二、查被告陳昱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3851號提起公訴(附表二編號1至15部分),並由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46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以被告另犯詐欺等案件,分別以115年度偵字第1652號(附表二編號16)、115年度偵字第5543、5544號(附表二編號17、18)、115年度偵字第4963號(附表二編號19)追加起訴,追加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均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6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115年度金訴字第95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34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77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5543號偵卷第45至59頁、1652號偵卷第47至52頁、4963號偵卷第53至58頁、6633號偵卷第45至49頁、5544號偵卷第47至57頁、32779號警卷第3至9頁、63851號偵卷第47至61、661至663頁、48號偵卷第15至17頁、本院46號卷第42、199至200、278頁),核與告訴人李宜庭、陳達寧、陳秀貞、楊佳靜、蘇純美、盧姿羽、陳奕愷、陳叡智、葉宏建、黃立瑋、張倖銘、孫霆嘉、鄭文琪、陳建宏、陳妍璇、紀鳳姬、被害人王佩嘉、王羽彤、方淑姿、證人李維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見63851號偵卷第63至135、139至160頁、1652號偵卷第74至76頁、5543號偵卷第61至62頁、5544號偵卷第59至62頁、4963號偵卷第111至117頁、32779號警卷第14至20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雖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查,被告本案係依Telegram群組「666」內不詳成員指示,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此由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我不知道他們用什麼方式去詐騙被害人等語(見本院46號卷第278頁),即足證之,故尚無從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名相繩,移送併辦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未洽,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加重要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只有一詐欺取財行為,仍只成立一罪,不能認係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應僅屬加重詐欺罪之加重條件減縮,無庸不另為無罪諭知。是被告就此部分不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自不該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之1」之要件,移送併辦意旨此部分所指,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被告就附表二所示部分犯行,雖有數次提領款項之行為,然各該次被害人同一,先後數次收取款項之行為,係為達同一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侵害之法益同一,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

(四)被告與Telegram群組「666」內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3年度沙簡字第603號、114年度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

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4年8月23日執行完畢,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經檢察官提出前開判決、裁定、被告完整矯正簡表、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考,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其前開成立累犯情形,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46號卷第279頁),是本案卷內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所犯擔任車手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罪質尚有不同,且行為態樣及受侵害法益亦明顯不同,尚難彰顯被告於本案所犯究竟有何特別惡性或其對刑罰反應力有何特別薄弱之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按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同條例所謂「詐欺犯罪」包括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前開規定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就支付予被害人賠償設有履行期限,顯較修正前之規定不利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自白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然本案尚未能繳回繳回犯罪所得(詳下述),尚無從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所犯洗錢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自白犯行,是就其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洗錢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前開各該減輕其刑事由,附予敘明。

(八)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115年度偵字第4963號、115年度偵字第663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48號,與起訴書所載附表二編號8、12、4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則本院就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九)爰審酌被告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工作賺取所需,為取得報酬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等工作,本案告訴人等人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嗣被告已與告訴人王羽彤以8萬元調解成立,約定自115年3月起,於每月末日前給付2萬元,與告訴人張倖銘以3萬元調解成立,約定自115年7月起,於每月末日前給付1萬5000元(見本院46號卷第207至208頁),其餘被害人則未於本院調解程序到庭,而未能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在台中港從事海運、將貨櫃固定在船上的工作,未婚,要撫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本院46號卷第279頁),犯後始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暨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屬有同質性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十)沒收部分:

1、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每日實際取得的報酬約為1天

2000元等語(見本院46號卷第278頁),是被告擔任車手每日之報酬為2000元,自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次所犯罪名項下,(合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又本案告訴人等人匯款、經被告提領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被告已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非屬經查獲而仍由被告保有支配之財物,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徐鈺婷移送併辦,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4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6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7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8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9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與編號5至7合併宣告沒收)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0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1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3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4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5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6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7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8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9部分 陳昱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地點、金額 被告領款時間、地點、金額 備註 1 李宜庭 於114年10月27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李宜庭,佯稱須進行金流驗證始得開通交易服務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0月27日12時14分,匯款9萬9987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0月27日12時23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原起訴 2 陳達寧 於114年10月26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陳達寧,佯稱因陳達寧未實名認證導致其銀行帳戶凍結,須聯繫佯裝客服專員之不詳之人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0月27日0時4分,匯款2萬9989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0月27日0時7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陸續提領2萬元、1萬元。 原起訴 3 陳秀貞 於114年10月26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陳秀貞,佯稱因陳秀貞銀行帳戶個資未通過認證,無法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0月27日0時2分起,陸續匯款2萬9986元、8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0月27日0時9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8,000元、2萬元、1萬元。 原起訴 4 王佩嘉 於114年10月19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王佩嘉,佯稱因王佩嘉未完成實名制認證,無法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0月27日0時10分起,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 併辦3 5 楊佳靜 於114年11月9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楊佳靜,佯稱免費贈送明星周邊商品,楊佳靜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10日16時56分起,陸續匯款9萬7822元、2萬2651元至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0日17時53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原起訴 6 蘇純美 於114年11月10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蘇純美,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蘇純美須配合完成驗證作業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10日17時2分起,陸續匯款4萬9985元、2萬9985元、1萬9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0日18時22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原起訴 7 盧姿羽 於114年11月10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盧姿羽,佯稱販售明星周邊商品,因盧姿羽未完成實名制認證,無法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10日19時5分,匯款4萬3997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0日19時16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4000元。 原起訴 8 王羽彤 於114年11月18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王羽彤,佯稱販售二手商品,因王羽彤未開通簽屬托運條例,無法完成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19日1時25分,匯款2萬9985元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9日1時34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陸續提領2萬元、1萬元、1000元。 原起訴 併辦1 於114年11月19日1時31分,匯款2萬9985元至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9日1時37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陸續提領2萬元、1萬元。 於114年11月19日1時33分,匯款9985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9日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1萬元。 9 陳奕愷 於114年11月10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陳奕愷,佯稱販售水煙,因陳奕愷未完成實名制認證,無法進行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10日18時43分,匯款4萬1元至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0日19時6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原起訴 10 陳叡智 於114年11月10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陳叡智,佯稱販售酪梨,因陳叡智未完成實名制認證,無法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10日18時35分起,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至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 11 葉宏建 於114年9月2日,利用交友軟體聯繫葉宏建,佯稱為財務總監,要求葉宏建付費交入會員開卡,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10日19時47分,匯款4萬元至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0日20時1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 原起訴 12 黃立瑋 於114年11月23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黃立瑋,佯稱購買二手商品,稱欲委託物流取貨,須黃立瑋加入LINE好友連結連寫資料,並佯裝為銀行專員,稱黃立瑋帳戶被凍結,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23日17時46分起,陸續匯款4萬9985元、4萬3981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23日17時49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 原起訴 併辦2 於114年11月23日18時52分,匯款6萬8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23日18時54分起,在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13 張倖銘 於114年11月23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張倖銘,佯稱販售沙發,因物流須完成實名制認證,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23日18時30分,匯款2萬9985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23日18時32分起,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陸續提領2萬元、1萬元。 原起訴 14 孫霆嘉 於114年12月9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孫廷嘉,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須孫霆嘉配合完成實名制認證,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2月9日23時51分,匯款1萬5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2月10日0時9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元。 原起訴 15 方淑姿 於114年12月10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方淑姿,佯稱販售海鮮,因方淑姿未完成實名制認證,無法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2月10日18時27分,匯款2萬8988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2月10日18時31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陸續提領2萬元、9000元。 原起訴 16 鄭文琪 於114年11月9日,利用社群軟體與鄭文琪接洽,佯稱可販售演唱會門票予鄭文琪,惟須依指示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9日21時29分許,匯款796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9日21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提領8000元。 追加1 17 陳建宏 於114年11月7日,利用社群軟體結識陳建宏,佯稱可加入會員交友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9日18時,匯款新臺幣1萬800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9日18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提領1萬8000元。 追加2 18 陳妍璇 於114年11月18日,利用社群軟體結識陳妍璇,佯稱可提供韓團周邊商品,僅須支付運費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18日21時25分,匯款9萬9999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11月18日21時41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追加2 19 紀鳳姬 於114年11月24日,利用社群軟體聯繫紀鳳姬,佯稱可販售水果予紀鳳姬,惟須完成實名認證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於114年11月24日0時15分許,匯款4萬9985元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4日0時39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陸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1000元 追加3附件:證據清單■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3851號卷

1.告訴人李宜庭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路轉帳交易明細。(66)②詐欺集團於FACEBOOK之貼文截圖。(66)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38)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239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40)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241-248)

2.告訴人楊佳靜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詐欺集團成員於Threads之貼文截圖。(98)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98)

3.告訴人蘇純美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山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102)

4.告訴人葉宏建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137)

5.員警製作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173-179)

6.人頭帳戶: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81-

182)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83)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85)④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87)⑤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89)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91-192)⑦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93)⑧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95)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197

-199)⑩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201)⑪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203-205)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207-208)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209

)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211)

7.被告於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截圖:①114年10月27日12時22分至12時23分許,犯嫌自7513-GU車輛下

車之相關畫面。(215-216)②114年10月27日12時24分至12時27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吉德堡

門市ATM提領詐欺款項後離開。(213-215)③114年10月27日00時07分至00時14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大維門

市ATM提領詐欺款項。(217-221)④114年11月10日17時53分至17時58分許(實際時間),被告至統

一超商大仁門市ATM提領詐欺款項。(222-225)⑤114年11月10日18時26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詠珊門市ATM提領

詐欺款項。(225)⑥114年11月10日19時16分至19時18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高美祿

門市ATM提領詐欺款項。(226)⑦114年11月19日1時28分至1時39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新忠貞門

市ATM提領詐欺款項後離開、騎乘NSN-3080機車影像。(227-229)⑧114年11月10日19時06分至19時11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高美祿

門市ATM提領詐欺款項。(229-230)⑨114年11月10日19時57分至20時02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菁埔門

市ATM提領詐欺款項。(230-231)⑩114年11月23日17時49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保雅門市ATM提領

詐欺款項。(231)⑪114年11月23日18時54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築林門市ATM提領

詐欺款項。(232)⑫114年11月23日18時32分許,被告進入統一超商鹿鼎門市。(23

3)⑬114年12月10日00時08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海濱門市ATM提領

詐欺款項。(234)⑭114年12月10日18時33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億承門市ATM提領

詐欺款項。(235)

8.告訴人陳達寧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251-275)②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281)③王道銀行綜合對帳單。(285)④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等資料。(287-293)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95)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2

97)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99)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307)

9.告訴人陳秀貞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26)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327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28-329)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336)⑤中華郵政、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338-339

)⑥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秀貞之帳戶交易明細。(341)⑦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342-349)

10.被害人王佩嘉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55-356)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60)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3

62)④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365-383)

11.告訴人楊佳靜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86)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387-390)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390)

12.告訴人蘇純美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山上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92)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山上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393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95)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山上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401)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406-413)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415)⑦網路轉帳交易明細。(416-417)

13.告訴人盧姿羽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421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22)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23)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425)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427)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427-431)

14.被害人王羽彤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433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3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35-436)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437-440)⑤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444)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445-447)

15.告訴人陳奕愷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451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52)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53)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455)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460)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461-471)

16.告訴人陳叡智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4

73)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7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75)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477)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479-488)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490-491)

17.告訴人葉宏建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495

)②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96)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97-498)④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499-556)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503)

18.告訴人黃立瑋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557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58)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559-561)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3)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565、567)

19.告訴人張倖銘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577

)②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78)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79)④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581-587)⑤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589)

20.告訴人孫霆嘉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591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92)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93)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595)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等、聊天紀錄。(597-599、60

2)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601)

21.被害人方淑姿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603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60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05)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607)⑤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609)⑥與詐欺集團

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610-618)■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652號卷(追加1)

1.員警114年12月9日職務報告。(39-40)

2.員警製作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41)

3.人頭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簡合陞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43-45)

4.114年11月19日21時35分至21時37分許,被告至全家超商台中金站二店ATM提領詐欺款項後離開之監視器影像截圖。(53-54)

5.告訴人鄭文琪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屏東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7

0)②屏東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71)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72)④網路轉帳交易明細。(78)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79-84)■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5543號卷(追加2)

1.員警114年11月23日偵查報告。(41-43)

2.員警製作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63)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65)

4.114年11月9日18時17分34秒許,被告至統一超商樂東門市提領詐欺款項之GOOGLE MAP街景圖。(69)

5.114年11月9日18時00分至18時18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樂東門市ATM提領詐欺款項後離開之監視器影像截圖。(69-71)

6.告訴人陳建宏之報案相關資料: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74)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74-85)■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5544號卷(追加2)

1.員警114年12月25日職務報告。(39)

2.員警製作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41)

3.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43-45)

4.4.114年11月18日21時40分至21時46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聯信門市ATM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截圖。(63-67)

5.告訴人陳妍璇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9-70)②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71)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75)④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79-85)■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963號卷(追加3及併辦)

1.員警114年12月4日職務報告。(39-40)

2.員警製作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41)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翊晶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45-47)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邱錦堂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49-51)

5.被害人王羽彤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79-96)

6.告訴人紀鳳姬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9)②告訴人手寫帳務交易明細。(121)③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23-124)④元大銀行共用認證單。(125)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27-129)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32)

7.監視器影像截圖:①114年11月19日0時54分至1時1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逢華門市A

TM提領詐欺款項後離開、騎乘NSN-3080機車影像。(133-135)②114年11月24日0時39分至0時45分許,被告至全家超商台中漢翔

店ATM提領詐欺款項後離開、騎乘NSN-3080機車影像。(136-139)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SN-3080、陳昱諺)。(140)9.員警查詢被告國民身分影像照片。(140)■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633號卷(併辦)

1.員警製作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41)

2.員警114年12月23日職務報告。(43)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51)

4.114年11月23日17時41分至17時45分許,被告至統一超商保雅門市ATM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截圖。(67-70)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SN-3080、陳昱諺)。(71)■七、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8號卷(併辦)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48、540號起訴書(陳昱諺)。(69-74)■八、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嘉朴警偵字第1140032779號卷(併辦警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①陳昱諺指認李維綱。(10-13)②李維綱指認白琮玄、陳昱諺。(21-25)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交易明細。(74-75)■九、本院第46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5年1月14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500010401號函檢送:偵辦被告另案卷證。(59-101)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SN-3080、陳昱諺)。(117)

3.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陳昱諺與張倖銘、王羽彤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201-208)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