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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IANG TAO ZING(中文名:詹道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IANG TAO ZING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理 由

一、被告CHIANG TAO ZING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亦無親友,且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原先預計在114年12月30日返回馬來西亞,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案共犯尚未到案,且被告於偵查中係否認犯罪,就相關問題之陳述亦有避重就輕之虞,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羈押原因。另被告反覆多次實施取款之行為,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爰命自115年2月12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有115年2月12日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

二、茲因本案已於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坦承犯行,本案已無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