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5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瑋嘉
吳上恩
連國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18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㈠被告A20(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G>暱稱「偉偉」、「小尾
」)、被告A21(TG暱稱「虎虎生風」,外號「虎虎」)、被告A22(TG暱稱「凱文」、「習近平」,微信暱稱「Kevin」、「大嘴怪」)、另案被告許逸恩(TG暱稱「風生水起」,另案偵辦中)、另案被告劉柏宏(TG暱稱「宇智波赤照天」、「自由的男人」,外號「宏大」,另行追加起訴)、另案被告葉欣翰(TG暱稱「腰纏萬貫」、「粉頭乳紅」,另行追加起訴)、另案被告王至善(TG暱稱「歐陽盆栽」,所涉本案詐欺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少連偵字第107等號追加起訴)、另案被告王廉翔(TG暱稱「Hi」,所涉本案詐欺等犯行,另行追加起訴)、少年方○欣(TG暱稱「上官紙鶴」、「宇智波妘」、「妘」,外號「悠悠」,另行移送少年法庭處理)、TG暱稱「ININ」之人(另行偵辦中)、TG暱稱「水順」之人(境外)、TG暱稱「凱凱(凱凱3.0)」之人(境外)、TG暱稱「卡爾」之人(境外)、TG暱稱「千軍萬馬(千軍)」之人(境外)、TG暱稱「歡喜」之人(境外)等人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無卡提款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之詐術實施及洗錢方式為:由境外「機房」之「機手」成員佯裝為網路假買家或假賣家,對被害人即網路賣家或買家施以需進行認證之詐術,或佯裝為中獎平台之客服人員,對被害人施以領取獎項需進行認證之詐術,誘使被害人操作名下金融帳戶之「無卡提款預約」,被害人因受騙而將所預約無卡提款之提款金額、提款序號、註冊門號、驗證碼、QR-Code等資料或該等資料之擷圖傳送予「機手」,該等無卡提款資訊隨即由TG暱稱「凱凱(凱凱3.0)」、「千軍萬馬」、「卡爾」等人傳送至本案詐欺集團組成之TG群組,待命中之「車手」見到TG群組內發布之無卡提款資訊,可以點擊回覆該筆資訊,表示由其提領及提領之金額,「車手」並需於無卡提款資訊發布後10至15分鐘之「無卡提款預約有效期限」內,至有支援(或有支援跨行)無卡提款功能之ATM操作提款,本案「收水」及本案「控盤」亦可藉由TG群組內發布之訊息及「車手」對訊息之回覆,得知各「車手」之提領狀況及「車手」們之總提領金額,以利於計算各「車手」及「收水」、「控盤」之酬勞,「控盤」亦可藉此適時對接「收水」及「洗錢U商」與「盤口」,使「收水」將各「車手」上繳之詐欺贓款,於扣除車手及收水之酬勞後,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將詐欺贓款交付予「洗錢U商」,再由「洗錢U商」將等值之加密貨幣泰達幣USDT打(射幣)至「盤口」即TG暱稱「千軍」之加密貨幣電子錢包、暱稱「歡喜」之加密貨幣電子錢包內,進而分配予其餘本案詐欺集團之各層級人員,藉此方式隱匿、掩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自民國114年9月中旬開始,由另案被告許逸恩擔任「控盤」
,被告A21為「掮客」招募另案被告劉柏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被告A20除擔任「收水」及計算車手之薪資,亦負責將另案被告劉柏宏報酬之抽成交予被告A21,其等即與TG暱稱「水順」、「凱凱(凱凱3.0)」、「卡爾」、「千軍萬馬」、「歡喜」等人及不詳之「洗錢U商」,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上揭詐術及洗錢之方式,對附表一之A04等人,為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與洗錢犯行。
㈢另案被告許逸恩因有刑事執行案件,於114年10月14日在高雄
市遭逮捕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服刑,本案詐欺集團遂改由被告A20擔任「控盤兼收水」,有另案被告葉欣翰、少年方○欣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掮客」被告A21另招募另案被告王至善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交通兼車手」,另案被告王至善之工作主要係載送另案被告葉欣翰提款再交款予劉柏宏、有時會載送其他車手提款、偶爾會親自下場執行無卡提款,另案被告劉柏宏則仍擔任「車手」,此外,各車手提領之詐欺贓款係交由另案被告劉柏宏彙整後再一併交予被告A20,其等即與TG暱稱「水順」、「凱凱(凱凱
3.0)」、「卡爾」、「千軍萬馬」、「歡喜」等人及不詳之「洗錢U商」,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上揭詐術及洗錢之方式,對附表二之A05等人,為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與洗錢犯行。
㈣1、另案被告葉欣翰另與被告A20、另案被告王至善及TG暱稱
「水順」、「凱凱(凱凱3.0)」、「卡爾」、「千軍萬馬」、「歡喜」等人及不詳之「洗錢U商」,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上揭詐術及洗錢之方式,對附表三編號2之A16,為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詐欺與洗錢犯行。2、本案詐欺集團基於另案被告劉柏宏因已經遭到查獲而其外觀、特徵及長相已被警方知悉之緣故,被告A20遂指示另案被告劉柏宏自114年11月2日起轉任「收水」,另案被告葉欣翰及少年方○欣仍擔任「車手」並由另案被告王至善擔任葉欣翰之「交通」,另案被告王至善有時亦會親自下場執行無卡提款,「掮客」被告A21另招募被告A22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劉柏宏搭配成立「收水組」(惟於TG群組內無車手回覆提領時,劉柏宏仍會下場親自提領),由被告A22駕駛其不知情之女友廖佳慧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另案被告劉柏宏向各車手收取領得之詐欺贓款及依「控盤」被告A20之對接,將詐欺贓款交予「洗錢U商」,以將詐得贓款洗至境外,其等即與TG暱稱「水順」、「凱凱(凱凱3.0)」、「卡爾」、「千軍萬馬」、「歡喜」之人及不詳之「洗錢U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來取款之「洗錢U商」王廉翔、「洗錢U商」TG暱稱「ININ」之人,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上揭詐欺及洗錢之方式,對附表四、五、六之A08等人,為附表四、五、六所示之詐欺與洗錢犯行。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案即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350號前案被告A20、A21、A22被訴詐欺等案件,屬一人犯數罪,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350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4月10日辯論終結,且定於115年6月5日宣判,此有前案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5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有蓋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15日中檢原歲115偵18395字第1159050047號函上之本院收件之章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蘇佩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附表一:(114年9月中旬至114年10月14日許逸恩被逮捕前)編號 被害人 詐領之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收水 控盤 01 A04 王筑瑀之連線商業銀行帳戶 王筑瑀之連線商業銀行帳戶 (A04遭詐係匯入王筑瑀之上開帳戶,王筑瑀傳送無卡提款序號) 劉柏宏 劉柏宏 民國114/10/13 18:10、新臺幣(下 同)2萬元 114/10/13 18:15、6000元 統一超商 瀋陽門市 統一超商 瀋陽門市 A20 許逸恩 02 A09 A09之中華郵政帳戶 A09之中華郵政帳戶 A09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劉柏宏 劉柏宏 劉柏宏 114/09/21 16:06、2萬元 114/09/21 16:07、1萬元 114/09/21 16:35、2萬元 統一超商 溪州門市 統一超商 溪州門市 OK便利商店 太平宜昌門市 A20 許逸恩 03 A13 A13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柏宏 114/09/21 17:21、1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 台中英皇店 A20 許逸恩 04 A07 A07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劉柏宏 114/10/09 22:38、9000元 兆豐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A20 許逸恩 05 A11 A11之玉山銀行帳戶 A11之玉山銀行帳戶 A11之玉山銀行帳戶 A11之玉山銀行帳戶 劉柏宏 劉柏宏 劉柏宏 劉柏宏 114/10/05 16:35、2萬元 114/10/05 16:38、1萬元 114/10/06 00:08、2萬元 114/10/06 00:16、1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 太平義成店 全家便利商店 太平義成店 全家便利商店 大里永興店 全家便利商店 大里永興店 A20 許逸恩 06 蔡坤城 蔡坤城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柏宏 114/10/03 13:47、2萬元 彰化銀行 大里分行 A20 許逸恩附表二:(114年10月14日許逸恩被逮捕後至114年10月31日)編號 被害人 詐領之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控盤兼收水 01 A05 A05之中華郵政帳戶 A05之中華郵政帳戶 葉欣翰 (交通:王至善) 葉欣翰 114/10/28 15:21、1萬元 114/10/28 15:26、2萬元 統一超商 太平門市 萊爾富超商 太平澄清店 A20 (由劉柏宏交水) 02 A10 A10之中華郵政帳戶 A1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劉柏宏 劉柏宏 114/10/30 00:08、1萬1000元 114/10/30 00:24、2萬元 萊爾富超商 永春店 全家便利商店 得億門市 A20 03 A14 A14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柏宏 114/10/20 13:20、2萬元 彰化銀行 水湳分行 A20 04 A19 王瑞娸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柏宏 劉柏宏 劉柏宏 劉柏宏 114/10/23 22:26、2萬元 114/10/23 22:27、1萬元 114/10/24 00:08、2萬元 114/10/24 00:09、1萬元 統一超商 新平門市 統一超商 新平門市 統一超商 溪州門市 統一超商 溪州門市 A20附表三:(114年11月1日)編號 被害人 詐領之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控盤兼收水 01 袁晟浩 袁晟浩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柏宏 (因行跡可疑,於提款後為警攔查) 114/11/01 13:50、2萬元 兆豐銀行 太平分行 A20 (劉柏宏該日無法交水) 此部分犯行,已經提起公訴,不在本次追加起訴範圍內 02 A16 A16之中華郵政帳戶 葉欣翰 (交通:王至善) 114/11/01 18:17、2萬元 彰化銀行 台中分行 A20 (葉欣翰直接交水予A20或將贓款交由王至善轉交予A20)附表四:(114年11月2日至114年11月12日) 洗錢U商:不詳編號 被害人 詐領之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收水 控盤 01 A08 A08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A08母親之台新銀行帳戶 A08母親之台新銀行帳戶 葉欣翰 (交通:王至善) 葉欣翰 葉欣翰 114/11/03 01:31、2萬元 114/11/08 00:33、1萬元 114/11/08 00:41、1萬元 彰化銀行 北屯分行 全家便利商店 草屯中正店 彰化銀行 草屯分行 劉柏宏 A22 A20 02 A18 A18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柏宏 劉柏宏 114/11/04 13:31、2萬元 114/11/04 13:32、1萬元 萊爾富超商 太平中光店 萊爾富超商 太平中光店 劉柏宏 A22 A20附表五:(114年11月13日至114年11月25日) 洗錢U商:王廉翔編號 被害人 詐領之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收水 控盤 01 A06 A06之中華郵政帳戶 葉欣翰 (交通:王至善) 114/11/14 22:38、1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霧峰分行 劉柏宏 A22 A20 02 A03 A03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方○欣 (交通:王至善) (方○欣提領之款項係由葉欣翰轉交予劉柏宏) 114/11/17 20:14、1萬元 彰化銀行 霧峰分行 劉柏宏 A22 A20 03 A12 A12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A12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A12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葉欣翰 (交通:王至善) 葉欣翰 葉欣翰 114/11/20 17:24、2萬元 114/11/20 17:32、1萬元 114/11/20 17:42、1萬元 統一超商 斗六永昌門市 萊爾富超商 斗六雲德店 全家便利商店 斗六永昌門市 劉柏宏 A22 A20附表六:(114年11月26日) 洗錢U商:TG暱稱「ININ」編號 被害人 詐領之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收水 控盤 01 A17 A17之中華郵政帳戶 王至善 114/11/26 14:25、3萬元 中華郵政 健行路郵局 劉柏宏 A22 A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