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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6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6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泰楠(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泰楠與暱稱「昂昂白水」、「婷婷」、「墨 言」之人(真實姓名均不詳)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加入由「昂昂白水」、「婷婷」、「墨 言」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組織),並擔任取款車手。

嗣本案詐欺組織成員於114年7月間,對告訴人陳柏源佯稱:

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同意交付款項以投資。被告遂依「昂昂白水」指示,於114年7月24日14時51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台中十甲東店,向告訴人收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交付偽造之蓋有「勤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存款憑證給陳柏源,以取信告訴人後,再依「昂昂白水」指示,將款項交予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犯罪所得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被告則獲得5,000元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業於民國115年5月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 萱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