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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7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7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IM MENG JU

劉佑辰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37號、第11286號、第15476號、第16531號、第16875號、第17007號、第18574號、第18918號、第19396號、第19415號、第20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B0000000020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21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0000000020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詐欺告訴人A25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B0000000020(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林明裕)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及B21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5年1月間某日起,均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鑽石」、「沃爾瑪」、「牛皮」、「大野狼」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B0000000020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7768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B0000000020擔任提款車手,約定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車馬費,B21擔任收水手,約定每日可獲得3,000元之報酬。

二、林明裕、B21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A05等4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林明裕再依「沃爾瑪」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放置在「沃爾瑪」指定之地點,由B21依「沃爾瑪」之指示前往拿取,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林明裕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手法,對如附表三所示A07等36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林明裕再依「沃爾瑪」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放置在「沃爾瑪」指定之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拿取,再層層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B21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依上說明,於被告B21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B21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0000000020、B21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查被告B21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本案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依上說明,被告B21於前開案件所犯首次(即附表一編號1)加重詐欺等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

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三編號27部分,被告B0000000020輸入告訴人B09遭詐騙之如附表三編號27之帳戶提款卡密碼,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自前開帳戶內取得上開款項,屬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為。

㈢核被告B0000000020就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6、2

8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2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B21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附表三編號27部分被告B0000000020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與其他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又本院雖漏未告知前開法條,然屬較輕之罪,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2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犯行,與「沃爾瑪」及本案詐

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B0000000020就附表三編號1至36所示犯行,與「沃爾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B0000000020就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6、28

至36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27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被告B21就附表二編號1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4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各係犯罪目的同一,具局部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B0000000020所犯上開40次犯行,及被告B21所犯上開4次

犯行,犯意各別,且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皆應分論併罰。

㈧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B21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4年8月確定,於113年4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業據起訴書載明,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為證,被告B21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起訴書另敘明被告B21前案與本案均為詐欺犯罪,顯見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法敵對意識強烈,有特別之惡性,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B21所犯前案亦為參與詐欺集團為詐欺犯行,其再犯本案,堪認並未知所警惕,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後同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之規定將自白減免其刑之要件嚴格化,且法律效果修正為法院裁量是否得減免刑責,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論斷被告2人是否合於自白減刑要件。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詐欺犯行,然未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沒收部分),尚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三條、第六

條之一之罪自首,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B21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其該當前開減刑規定,然因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核屬前述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爰就此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得減刑部分,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㈨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且手腳健全,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

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B0000000020擔任車手,被告B21擔任收水,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告訴人等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殊值非難。另衡及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被告B21原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再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取犯罪所得數額,迄未與告訴人等進行調解賠償損害等節;暨參以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B21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其等自陳之學歷、先前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B0000000020所犯部分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6所示之刑,就被告B21所犯部分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2人之分工,並非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另衡酌本案犯罪時間、犯罪動機、態樣、手段相似,及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沒收㈠被告B0000000020、被告B21各供稱每日可獲得3,000元之車馬

費、酬勞等語(偵字第3737號卷第199頁、第257頁、金訴卷第68頁、第325頁),被告B0000000020、被告B21本案犯罪日數各為7日、2日,是其等犯罪所得各為2萬1,000元(計算式:3,000x7=2萬1,000)及6,000元(計算式:3,000x2=6,000),未據扣案,又被告B21表示無繳回犯罪所得之意願或能力,被告B0000000020雖願繳回,惟其保管金、勞作金結存不足扣繳等情,有在監被告繳回犯罪所得意見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15年6月22日函存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被告B0000000020雖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該手機為其所有,但非供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使用等語(金訴卷第357頁),然於本院訊問時卻稱本案詐欺集團有給其工作機,還沒有將其私人使用的手機還給其等語(金訴卷第68頁),是其於審判中所述反覆不一,已難採信。被告B0000000020先前於警詢時,經警方提示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照片及其於115年1月4日提領時使用手機照片後稱:我原本3號要回馬來西亞,所以他有把手機還給我,這時候我拿的是我的手機了等語(偵字第3737號卷第28頁、第29頁),是足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為被告供犯詐欺犯罪所用,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B0000000020本案提領之款項,業經其交付被告B21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層層轉交,並未查扣,且該洗錢財物非被告2人所得管領、支配,被告2人非實際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驅逐出境之說明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B0000000020為馬來西亞國籍,在臺灣並無固定住居所,又其所犯多次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本院考量其犯罪情狀嚴重危害我國民眾財產安全,認不宜任令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B21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4部分犯行,亦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㈡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之

財物,因該一貫穿全部犯罪歷程之參與犯罪組織的不法內涵,較之陸續實行之加重詐欺犯行為輕,自不能「以小包大、全部同一」,應僅就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二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而此一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首次加重詐欺行為所包攝,自不得另割裂與其他加重詐欺行為,各再論以想像競合犯,以免重複評價,業如前述。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並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㈢被告B21除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其餘被

訴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揆諸前揭說明,無從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其上開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B0000000020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A25,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寄出內含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卡3張之包裹後,由身分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再於115年1月4日14時27分至115年1月5日0時20分間某時許起陸續將包裹內如附表一所示之3張金融卡交付被告B0000000020提領贓款使用。因認被告B0000000020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B0000000020涉犯前開罪嫌,係以告訴人A25於警詢之證述、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告訴人A25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B0000000020坦承持告訴人A25所寄出之金融卡領款,然稱:114年12月間我是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當面領金融卡,115年1月過後他們叫我去廁所領,我沒有去超商領過包裹等語(金訴卷第68頁、第69頁)。經查:

㈠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是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範圍,則適為「全部責任」之界線。若各共犯所認識之犯罪構成事實之範圍不同,自不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7號判決意旨參照)。衡諸現今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內部分工精細縝密,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同集團所實施之所有詐騙犯罪,未必均有認識,亦未必均有客觀上之參與行為,實難僅以行為人身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即遽以推論其就該詐欺集團對於每一位被害人所實施之詐騙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應僅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詐騙犯行有所認識及有行為分擔之際,方得令其擔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㈡告訴人A25於114年12月29日在臉書結識暱稱「Jimmy Wang」

、LINE暱稱「陳彥良」後,於115年1月2日18時50分許將金融卡寄出,經其指述在案,且有相關報案資料存卷可參。而被告B0000000020雖於114年12月20日來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然依卷內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B0000000020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事前謀議詐取告訴人A25之金融卡片一事;又依被告B0000000020所述,其非前往超商領取告訴人A25所寄出裝有金融卡片包裹之人,起訴書亦記載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至超商領取,被告B0000000020僅嗣後前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地點拿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放置之金融卡,要難遽認被告B0000000020此行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詐取告訴人A25之金融卡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五、綜上所述,本案此部分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B0000000020上開被訴罪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就此部分為被告B0000000020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民國)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交付之金融帳戶 領取人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1 A25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9日某時,以臉書結識A25,並佯稱:可以幫忙申請補助金,至「恩慈基金會」輸入資料,並須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云云,致A2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5年1月2日18時50分許,至統一超商白河門市將右列金融卡,寄至右列地點。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5年1月4日14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A05 (未提告) (另有一筆匯款見附表三編號17下方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日某時,以TELEGRAM聯繫A05佯稱:如需交友見面,須依指定網站之指示匯款云云,致A0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日18時21分許 1萬5,000元 劉台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3日19時13分許 ②115年1月3日19時14分許 ①6萬元 ②3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大隆路郵局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年1月3日18時30分許 1萬5,000元 2 A03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日前某時,以TELEGRAM聯繫A03佯稱:如有按摩需求,須在指定網站匯款成為vip會員云云,致A0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日18時47分許 5萬元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年1月3日18時50分許 2萬元 3 A04 (已提告) (另有1筆匯款見附表二編號4下方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4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賣水果貼文,A04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匯款實名認證云云,致A0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0時30分許 4萬9,982元 林于涵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0時42分許 ②115年1月4日0時42分許 ③115年1月4日0時43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1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2段彰化銀行中港分行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年1月4日0時33分許 2萬23元 4 A06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4日前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免費商品貼文,A06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匯款實名認證云云,致A0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0時45分許 1萬5,988元 林于涵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0時48分許 ②115年1月4日0時49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5,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2段彰化銀行中港分行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B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4 同編號3 115年1月4日0時48分許 2萬9,983元 同編號3附表三:(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A07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2日某時,假冒美淘網站之名義,寄送電子郵件,A07聯覽後遂將詐欺集團成員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預警系統有顯示存在交易異常,需要匯款驗證金融帳戶云云,致A07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2日23時6分許 2萬9,985元 吳玄智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2月22日23時19分許 ②114年12月22日23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新高橋店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A8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4日19時59分許,假冒網拍買家、客服,向A8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完成實名認證,預轉3萬9,107元云云,致A8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4日20時48分許 3萬9,107元 蔡東軒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2月24日20時53分許 ②114年12月24日20時53分許 ③114年12月24日20時5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米魯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A09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4日某時,假冒網拍買家、客服,向A09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轉帳認證云云,致A09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4日20時49分許 1萬1,010元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林○其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4日19時許,假冒網拍買家、客服,向林○其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在指定網站裡填寫姓名、銀行帳戶、電話及交易資訊以完成驗證帳戶云云,致林○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4日21時0分許 1萬3,985元 114年12月24日21時4分許 1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烏日高鐵店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A11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交友貼文,A11於114年11月17日觀覽後,遂加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約女生出去需轉帳完成流量收益云云,致A11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30日20時22分許 3萬元 林宗獻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2月30日21時13分許 ②114年12月30日21時14分許 ③114年12月30日21時18分許 ④114年12月30日21時19分許 ⑤114年12月30日21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5,000元 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向美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A12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30日10時30分許,假冒網拍買家、客服,向A12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完成實名認證云云,致A12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30日16時4分許 9萬9,998元 曾秀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2月30日16時17分許 ②114年12月30日16時18分許 ③114年12月30日16時18分許 ④114年12月30日16時19分許 ⑤114年12月30日16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美村店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A13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4日某時,以TELEGRAM聯繫A13佯稱:在指定網站,儲值註冊會員以獲取利潤云云,致A1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17時41分許 5,000元 張璧嬿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1月4日20時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南臺中分行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A14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日某時,以TELEGRAM聯繫A14佯稱:在指定博弈網站匯款以獲利云云,致A1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4日15時20分許 2萬8,000元 張璧嬿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1月4日17時26分許 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五權分行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A15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4日某實,假冒網拍買家、客服專員,向A15佯稱:需使用大榮貨運交易,須完成實名認證,帳號打錯需再存款進戶頭云云,致A1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17時52分許 2萬9,989元 劉家成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18時1分許 ②115年1月4日18時2分許 ③115年1月4日18時2分許 ④115年1月4日18時3分許 ⑤115年1月4日18時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忠福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A16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4日16時許前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免費送賓士雨傘貼文,A16觀覽後遂留言,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指定網站支付運費以利後續寄送事宜,沒有完成交易導致帳戶被鎖,需操作ATM完成實名認證云云,致A1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17時55分許 2萬9,985元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A17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4日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贈送電影海報貼文,A17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匯款實名認證云云,致A17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18時許 4萬40元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A18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日23時58分許前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賣虎爺吊飾貼文,A18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匯款實名認證云云,致A18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4日1時27分許 2萬5,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4日1時30分許 ②114年1月4日1時31分許 ①2萬元 ②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鄉林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A19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日某時,以TELEGRAM聯繫A19佯稱:如需交友見面,須依指示匯款打榜,會有回利云云,致A19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4日12時59分許 1萬5,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4日13時14分許 ①114年1月4日13時16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精福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A20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賣偶像應援小物貼文,A20於115年1月4日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匯款實名認證云云,致A20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4日14時許 4萬9,977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4日14時1分許 ②114年1月4日14時2分許 ③114年1月4日14時3分許 ④114年1月4日14時4分許 ⑤114年1月4日14時4分許 ⑥114年1月4日14時1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4,000元 ⑥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精福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4日14時1分許 4萬5,117元 15 A21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免費送SWITCH2貼文,A21於115年1月4日12時47分許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21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4日14時47分許 9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4日14時52分許 ②114年1月4日14時52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東興路郵局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A22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免費發放演唱會應援小物貼文,A22於115年1月3日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匯款實名認證云云,致A22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4日18時19分許 8萬7,1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4日18時25分許 ②114年1月4日18時26分許 ③114年1月4日18時48分許 ①6萬元 ②2萬7,000元 ③1萬3,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東興路郵局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A23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8日某時,以TELEGRAM聯繫A23佯稱:如需交友見面,須依指示在指定網站儲值憑證開啟約會權限功能云云,致A2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4日19時17分許 3萬8,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4日19時42分許 ②114年1月4日19時44分許 ①3萬8,000元 ②2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東興路郵局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05 同附表二編號1 114年1月4日19時36分許 2萬9,000元 同附表二編號1 18 A24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日某時,以TELEGRAM聯繫A24佯稱:如需交友見面,須依指示在指定網站匯款開通與網友見面功能云云,致A2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4日18時36分許 3萬5,7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4日19時13分許 ②114年1月4日19時14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精福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B1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4日,假冒網拍買家、客服專員佯稱:需使用8591平臺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核實身分,云云,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0時許 1萬6,01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0時14分許 ②115年1月5日0時15分許 ①6萬元 ②2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東興路郵局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5年1月5日0時3分許 4,020元 20 B02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賣高麗菜貼文,B02於115年1月4日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云云,致B02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0時5分許 6萬2,077元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B03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賣蜜棗貼文,B03於115年1月4日19時許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未完成實名認證,若要解除訂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B0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0時19分許 1萬7,000元 115年1月5日0時24分許 1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東興路郵局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B04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賣針織玩具貼文,B04於115年1月4日20時許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匯款完成實名制云云,致B0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23時56分許 4萬9,986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0時6分許 ②115年1月5日0時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太平分行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4日23時58分許 4萬9,986元 115年1月5日0時5分許 4萬9,99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0時20分許 ②115年1月5日0時21分許 ③115年1月5日0時21分許 ④115年1月5日0時22分許 ⑤115年1月5日0時2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太平宜欣郵局 115年1月5日0時6分許 4萬9,986元 23 B5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賣偶像周邊商品貼文,B5於115年1月4日23時許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進行金流認證完成實名制云云,致B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0時32分許 4萬9,971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0時37分許 ②115年1月5日0時38分許 ③115年1月5日0時3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B06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日13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聯繫B06,並佯稱:在指定網站儲值,才能開放權限約會云云,致B0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14時31分許 5萬元 朱曉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14時50分許 ②115年1月5日14時51分許 ①6萬元 ②2萬5,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旱溪郵局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5年1月5日14時32分許 1萬5,700元 25 B07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日4時許,在INSTAGRAM上刊登有好康貼文,B07觀覽後遂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先支付儲值金,開啟約砲卡激活平臺流量,有獲利會再分紅云云,致B07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15時30分許 5,000元 115年1月5日16時11分許 1萬5,000元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B08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交友貼文,B08於115年1月2日觀覽後遂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交友投資付費專案,付款後會有紅利回饋云云,致B08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15時許 8,400元 朱曉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1月5日15時18分許 1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長樂店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5年1月5日16時36分許 2萬3,800元 林則學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17時20分許 ②115年1月5日17時21分許 ③115年1月5日18時14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4,000元 ③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樂東門市 27 B09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日某時,寄送釣魚訂購商品郵件,B09瀏覽後遂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帳戶遭盜用,須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云云,致B09陷於錯誤,將右列帳戶金融卡寄出,遭B0000000020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金額。 115年1月5日13時52分許 2萬9,321元 (其薪資入帳) B09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15時36分許 ②115年1月5日15時37分許 ③115年1月5日15時38分許 ④115年1月5日15時3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東英店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B10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賣偶像周邊商品貼文,B10於115年1月5日15時許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須依指示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B10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15時32分許 4萬9,988元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B11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日14時許前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交友貼文,B11觀覽後遂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為TELEGRAM聯絡人,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匯款加入指定網站會員,約見面需再匯款云云,致B11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15時54分許 1萬元 朱曉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1月5日16時3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長樂店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B12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5日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送手做吊飾貼文,B12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12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5日23時6分許 4萬9,000元 B03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23時13分許 ②115年1月5日23時13分許 ③115年1月5日23時1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樂東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5年1月5日23時7分許 4萬9,000元 ①115年1月5日23時18分許 ②115年1月5日23時18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長樂店 31 B13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加賴免費領取手機貼文,B13於115年1月5日19時許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13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6日14時29分許 5萬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14時37分許 ②115年1月6日14時38分許 ③115年1月6日14時3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遼寧店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6日14時30分許 1萬50元 115年1月6日14時57分許 3萬9,950元 ①115年1月6日15時4分許 ②115年1月6日15時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興陽門市 32 B14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上刊登賣蛋糕貼文,B14於115年1月6日10時許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14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6日16時4分許 2萬9,988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16時11分許 ②115年1月6日16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旅順路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B15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日前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免費送手機貼文,B15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實名制認證,使用賣貨便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15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6日20時25分許 2萬9,985元 新光銀行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20時35分許 ②115年1月6日20時3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南門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B16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5日前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販賣杯子貼文,B16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使用賣貨便交易,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16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6日20時35分許 4萬9,985元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5年1月6日20時38分許 3萬9,985元 ①115年1月6日20時38分許 ②115年1月6日20時39分許 ③115年1月6日20時40分許 ④115年1月6日20時4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35 黄克銘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6日8時49分許,假冒網拍買家,向黄克銘佯稱:需使用好賣+交易,須簽署交易條款才可解除凍結狀態,進行帳戶風險管控,先將存款交由其保管云云,致黄克銘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6日21時9分許 6,01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1月6日21時24分許 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南門門市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B18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6日某時,在THREADS上刊登販賣排球貼文,B18觀覽後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未完成實名認證,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B18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6日22時35分許 2萬8,03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22時55分許 ②115年1月6日22時56分許 ①2萬元 ②8,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三信銀行南門分行 B00000000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四:

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A03 ①115.01.04警詢(他卷第33頁至第37頁)(同偵字第3737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A04 ①115.01.06警詢(偵字第3737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A05 ①115.01.09警詢(偵字第11286號卷第99頁至第101頁)(同偵字第16531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88頁至第90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A06 ①115.01.04警詢(偵字第11286號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A11 ①115.01.14警詢❶(偵字第15476號卷第29頁至第39頁) ②115.01.14警詢❷(偵字第15476號卷第41頁至第44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A18 ①115.01.04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 ②115.01.09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A19 ①115.01.04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A20 ①115.01.04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65頁至第70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A21 ①115.01.04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71頁至第78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A22 ①115.01.05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79頁至第81頁) 十一、證人即被害人A23 ①115.01.05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84頁至第186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A24 ①115.01.05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91頁至第96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A8 ①114.12.21警詢(偵字第16875號卷第27頁至第32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A09 ①114.12.24警詢(偵字第16875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 十五、證人即被害人林○其 ①114.12.30警詢(偵字第16875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B1 ①115.01.08警詢(偵字第17007號卷第118頁至第119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B02 ①115.01.07警詢(偵字第17007號卷第138頁至第145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B03 ①115.01.07警詢(偵字第17007號卷第162頁至第164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B04 ①115.01.05警詢(偵字第17007號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B5 ①115.01.05警詢(偵字第17007號卷第226頁至第228頁)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A12 ①114.12.30警詢(偵字第18574號卷第61頁至第67頁、同第191頁至第197頁) ②115.01.02警詢(偵字第18574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同第199頁至第201頁)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A13 ①115.01.09警詢(偵字第18574號卷第73頁至第77頁、同第221頁至第225頁)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A14 ①115.01.05警詢(偵字第18574號卷第79頁至第83頁、同第279頁至第283頁) 二十四、證人即告訴人A15 ①115.01.04警詢(偵字第18574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同第333頁至第335頁)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A16 ①115.01.04警詢(偵字第18574號卷第89頁至第95頁、同第361頁至第367頁) 二十六、證人即被害人A17 ①115.01.05警詢(偵字第18574號卷第395頁至第397頁) 二十七、證人即告訴人B06 ①115.01.09警詢(偵字第18918號卷第55頁至第58頁) 二十八、證人即被害人B07 ①115.01.06警詢(偵字第18918號卷第59頁至第62頁) 二十九、證人即告訴人B08 ①115.01.07警詢(偵字第18918號卷第63頁至第68頁) 三十、證人即告訴人B09 ①115.01.07警詢(偵字第18918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三十一、證人即告訴人B10 ①115.01.05警詢(偵字第18918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 三十二、證人即告訴人B11 ①115.01.06警詢(偵字第18918號卷第75頁至第78頁) 三十三、證人即告訴人B12 ①115.01.06警詢(偵字第18918號卷第79頁至第85頁) 三十四、證人即告訴人A07 ①114.12.23警詢(偵字第19415號卷第53頁至第57頁) 三十五、證人即告訴人B15 ①115.01.09警詢(偵字第19396號卷第53頁至第62頁) 三十六、證人即告訴人B16 ①115.01.14警詢(偵字第19396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 ②115.01.25警詢(偵字第19396號卷第65頁至第71頁) 三十七、證人即告訴人B17 ①115.01.07警詢(偵字第19396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三十八、證人即告訴人B18 ①115.01.07警詢(偵字第19396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三十九、證人即告訴人B13 ①115.01.07警詢(偵字第20433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四十、證人即告訴人B14 ①115.01.08警詢(偵字第20433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2 【書證】 一、中檢115年度他字第613號卷 1.115年1月5日員警偵查報告(他卷第11頁至第18頁) 2.提款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一覽表(林明裕)【被害人A03】(他卷第19頁) 3.被害人A03遭詐一覽表(他卷第21頁)(偵字第3737號卷第165頁) 4.A03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卷第37頁至第45頁)(同偵字第3737號卷第42頁至第45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21頁至第124頁) 5.林明裕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⑴115年1月3日持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領贓款(他卷第47頁至第48頁) ⑵114年12月20日承攜行旅彰化中正館(他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⑶115年1月3日東興路、大隆路口(他卷第54頁至第55頁) 6.林明裕之入出境紀錄查詢結果、護照資料、住址及飯店資料(他卷第49頁至第51頁)(同偵字第3737號卷第94頁至第96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43頁至第245頁)(同偵字第19415號卷第89頁) 7.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他卷第59頁) 8.B21之網路資料查詢結果(他卷第67頁至第73頁) 9.Google地圖路徑擷圖(他卷第75頁至第77頁) 二、中檢115年度偵字第3737號卷 1.提款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一覽表(林明裕)【被害人A03、A04】(偵字第3737號卷第19頁) 2.A04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737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37頁至第142頁) 3.貨物編號Z00000000000號賣貨便取貨資訊、貨態追蹤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55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3頁) 4.A04之對話紀錄擷圖(含主頁畫面擷圖): ⑴與Line帳號暱稱「7-11E…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7-11E…上客服」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57頁、第59頁、第70頁、第73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5頁、第147頁、第158頁、第161頁) ⑵與Messenger帳號暱稱「cvbnyukl」之對話紀錄擷圖、「cvbnyukl」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64頁至第70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第152頁至第158頁) ⑶與Line帳號暱稱「林婉婷」之對話紀錄擷圖、「林婉婷」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60頁至第63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8頁至第151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金融…-劉怡茹」之對話紀錄擷圖、「金融…-劉怡茹」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61頁至第64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 5.A04之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帳戶基本資料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第70頁至第74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5頁至第148頁、第155頁、第158頁至第162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61頁至第62頁、第64頁、第66頁至第73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52頁、第154頁至第161頁) 6.Facebook帳號暱稱「cvbnyukl」之貼文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59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7頁) 7.Facebook社團名稱「網路菜市仔」社團頁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60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48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林明裕;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偵字第3737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67頁至第173頁) 9.林明裕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⑴115年1月3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39頁至第242頁) ⑵114年12月20日承攜行旅彰化中正館(偵字第3737號卷第97頁至第102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46頁至第251頁) 10.林明裕手機數位鑑識照片(偵字第3737號卷第103頁至第164頁) ⑴外觀照片(偵字第3737號卷第103頁至第104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⑵基本資料(偵字第3737號卷第105頁至第106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⑶林明裕Telegram帳號暱稱「joker x」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07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81頁) ⑷Telegram帳號內之對話列表(偵字第3737號卷第108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82頁) ⑸Telegram群組名稱「(飛機圖案)」: ①成員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09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83頁) ②成員暱稱「fuckup」、「梅花13」、「SARA」、「梅花J」、「Dior」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10頁至第112頁、第125頁至第126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84頁至第186頁、第199頁至第200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13頁至第124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187頁至第198頁) ⑹Telegram群組名稱「2組」: ①成員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27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01頁) ②成員暱稱「啊仔」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28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02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29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03頁) ⑺Telegram群組名稱「123」: ①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30頁至第132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②成員暱稱「☝️☝️」、「大野狼」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33頁至第134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07頁至第208頁) ⑻林明裕與Telegram帳號暱稱「大野狼」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35頁至第161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09頁至第235頁) ⑼Telegram帳號暱稱「Zion卡商」之主頁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37號卷第162頁至第164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237頁至第238頁) 11.被害人遭詐詳細資料表(偵字第3737號卷第165頁至第167頁) 12.劉台龍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提現表(偵字第3737號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13.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現資料(偵字第3737號卷第173頁) 三、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1286號卷 1.提款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一覽表(林明裕)【被害人A05、A03、A06、A04】(偵字第11286號卷第47頁) 2.林明裕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B21】(偵字第11286號卷第95頁至第98頁) 3.A05: ⑴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字第11286號卷第102頁) ⑵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1286號卷第103頁至第104頁)(同偵字第16531號卷第203頁至第204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92頁至第93頁) ⑶購買Apple App Store點數卡之照片(偵字第11286號卷第105頁) ⑷與Telegram帳號暱稱「咪咪」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1286號卷第105頁至第108頁、第114頁) ⑸與Telegram帳號暱稱「經理廖怡雯」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1286號卷第109頁至第115頁) ⑹遭詐之詐騙網站擷圖(偵字第11286號卷第115頁)(同偵字第16531號卷第227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14頁) 4.A06: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1286號卷第127頁至第128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1286號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⑶與Instagram帳號暱稱「jhty3233」之對話紀錄擷圖、「楊千晴jhty3233」之Instagram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1286號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1286號卷第129頁) 5.115年1月3日、115年1月4日林明裕、B21監視錄影 畫面擷圖(偵字第11286號卷第253頁至第277頁) 6.林明裕、B21行徑路線圖(偵字第11286號卷第272頁、第279頁) 7.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字第11286號卷第274頁、第305頁) 8.劉台龍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1286號卷第281頁至第283頁) 9.林于涵彰化銀行: ⑴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1286號卷第285頁至第287頁) ⑵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1286號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四、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5476號卷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A11】(偵字第15476號卷第19頁) 2.A11: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5476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 ⑵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5476號卷第57頁、第63頁至第65頁) ⑶對話紀錄、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5476號卷第57頁至第65頁) 3.帳戶個資檢視表【帳戶名:簡政懋、高翊豪、林宗獻、彭文吉、蕭龍生、周憶如、王寶翊、MERANO MARITES MANZO、陳家龍】(偵字第15476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4.林宗獻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5476號卷第53頁至第56頁) 5.林明裕114年12月30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15476號卷第67頁至第73頁) 五、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6531號卷 1.115年2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16531號卷第21 頁) 2.被害人遭詐一覽表(偵字第16531號卷第23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林明裕)【被害人A18、A19、A20、A21、A22、A23、A05、A24】(偵字第16531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 4.交易明細: ⑴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6531號卷第33頁) ⑵台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6531號卷第35頁) ⑶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6531號卷第37頁) ⑷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6531號卷第39頁) ⑸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6531號卷第41頁) ⑹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6531號卷第43頁) ⑺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6531號卷第45頁) ⑻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6531號卷第47頁) 5.A19: ⑴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64頁、第127頁至第129頁) ⑵遇見(Meet)交友約砲網頁擷圖、VIP群連結翻拍照片、網頁擷圖、A19網站帳號名稱「haohao770714」主頁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⑶好吉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打榜協議(偵字第16531號卷第133頁) ⑷Telegram帳號暱稱「婷真」、「顧問💎靜怡🌹」、「專員 珮雅」、「小語🍀」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33頁至第134頁) ⑸與Telegram帳號暱稱「顧問💎靜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35頁至第143頁) ⑹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6.林明裕115年1月4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偵字第16531號卷第97頁至第105頁) 7.A18: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⑵詐團Threads帳號名稱「楊婧婧 yy810828」發佈之貼文(偵字第16531號卷第113頁) ⑶貨物編號GZ000000000號賣貨便訂單資訊(偵字第16531號卷第113頁) ⑷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13頁、第115頁、第118頁至第122頁) ⑸與Threads帳號名稱「楊婧婧 yy810828」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14頁至第117頁) ⑹與Line帳號暱稱「7-Eleven線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14頁、第118頁) ⑺與Line帳號暱稱「專員-劉湘雲」之對話紀錄擷圖、「專員-劉湘雲」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17頁、第120頁至第121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⑻寄出之中華郵政、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金融卡照片、包裝照片(偵字第16531號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24頁) 8.A20: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⑵一卡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51頁) ⑶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51頁至152頁) ⑷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52頁) 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53頁) ⑹與Threads帳號名稱「emileemrx3696」之對話紀錄擷圖、「黃蓉華 emileemrx3696」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61頁至第164頁) ⑺與Line帳號暱稱「7-Eleven線上客服中心」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54頁至第155頁) ⑻與Line帳號暱稱「金融客服-李主任」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55頁至第161頁) ⑼Threads帳號名稱「黃蓉華 emileemrx3696」詐騙貼文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64頁) 9.A21: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165頁至第167頁) ⑵L與Line帳號暱稱「李明偉」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⑶與Threads帳號名稱「fahim_Z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80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7-Eleven賣貨便線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71頁) ⑸QR Code(偵字第16531號卷第171頁至第174頁) ⑹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明細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75頁至第180頁) 10.A22: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⑵街口支付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8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85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街口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街口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記錄及明細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86頁至第187頁) ⑸與Instagram帳號名稱「林月霞 _158girls.store」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88頁至第190頁) ⑹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88頁) 11.A23: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191頁至第193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87頁至第189頁) ⑵與Telegram帳號暱稱「娟寶」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95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93頁) ⑶與Telegram帳號暱稱「Lemon🍋」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96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95頁) ⑷Line帳號暱稱「小苓送的糖」傳送之今日傳媒有限公司修正方案(偵字第16531號卷第197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96頁) ⑸Telegram群組名稱「1/4【9800整合數據協議…】」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98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97頁) ⑹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199頁至第201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⑺倉庫租用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202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201頁) 12.A05: ⑴報案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205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91頁) ⑵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字第16531號卷第207頁至第209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94頁至第96頁) ⑶ATM匯款交易明細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210頁至第214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⑷倉庫租用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214頁至第215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⑸購買Apple App Store點數卡之照片(偵字第16531號卷第216頁至第217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⑹與Telegram帳號暱稱「咪咪」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217頁至第220頁、第226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04頁至第107頁、第113頁) ⑺與Telegram帳號暱稱「經理廖怡雯」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221頁至第227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08頁至第114頁) ⑻A05詐騙網站帳號「Te1976」之主頁畫面擷圖、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228頁至第229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13.A24: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531號卷第231頁至第233頁) ⑵與Telegram帳號暱稱「經理廖怡雯」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235頁、第252頁至第260頁) ⑶記事本紀錄之內容(偵字第16531號卷第236頁) ⑷Telegram群組名稱「1/4(10000)整合流量任務」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237頁) ⑸Telegram帳號內之對話列表(偵字第16531號卷第237頁至第238頁) ⑹與Telegram帳號暱稱「莎莎」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238頁至第251頁)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261頁至第263頁) ⑻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6531號卷第264頁至第266頁) 六、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6875號卷 1.115年2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16875號卷第19 頁) 2.A8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6875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 3.A09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6875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4.林○其: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偵字第16875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 ⑵Line帳號暱稱「交貨便」之主頁畫面擷圖、與「交貨便」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875號卷第51頁、第53頁) ⑶與Messenger帳號暱稱「李欣雨」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875號卷第51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林淑貞」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6875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 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A8、A09、林○其】(偵字第16875號卷第頁至第頁)(偵字第16875號卷第39頁) 6.蔡東軒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字第16875號卷第61頁) 7.林明裕114年12月24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16875號卷第63頁至第67頁) 七、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7007號卷 1.林明裕提領款項一覽表、帳戶詐欺附表【被害人A05、B1、B02、B03、A23、B04、B5】(偵字第17007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2.帳戶個資檢視表【帳戶名:魏鉬容、胡文揆、陳雅兒、劉台龍、江來星、A25、張博皓、蕭幸衍、顧正維、林昌鐃、邱美華】(偵字第17007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117頁、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61頁、第182頁至第183頁、第202頁、第225頁) 3.B1: ⑴報案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007號卷第120頁至第125頁) ⑵與Messenger帳號暱稱「洪軒雨」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26頁至第129頁) ⑶Line帳號暱稱「8591線上認證中心」之主頁畫面擷圖、與「8591線上認證中心」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28頁、第133頁至第135頁) ⑷Line帳號暱稱「營業部」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30頁) ⑸貨物編號Z00000000000號賣貨便取貨資訊、貨態查詢系統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30頁) ⑹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4.B02: ⑴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007號卷第146頁至第152頁) ⑵與Line帳號暱稱「小陳高麗菜」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⑶與Line帳號暱稱「線上金融專員-王」之對話紀錄擷圖、「線上金融專員-王」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54頁至第156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字第17007號卷第157頁) 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字第17007號卷第159頁) 5.B03: ⑴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7007號卷第165頁至第169頁) ⑵詐團Facebook貼文(偵字第16875號卷第170頁) ⑶與Messenger帳號暱稱「Wsfyhjbnm」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71頁至第172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7-11ELEV…便線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⑸與Line帳號暱稱「客服專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175頁至第178頁) ⑹ATM交易明細照片(偵字第17007號卷第179頁) ⑺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照片(偵字第17007號卷第180頁) ⑻倉庫租用單(偵字第17007號卷第181頁) 6.A23之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007號卷第191頁) 7.B04: ⑴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007號卷第210頁至第220頁) ⑵ATM交易明細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21頁) ⑶Threads帳號暱稱「李嘉雯 dgnz626」之主頁畫面擷圖、與「李嘉雯 dgnz626」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22頁至第223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線上客服(工號017)」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24頁) ⑸假賣貨便畫面、LineID(偵字第17007號卷第224頁) 8.B5: ⑴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007號卷第229頁至第234頁) ⑵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35頁) ⑶與Line帳號暱稱「張作宇」之對話紀錄擷圖、「張作宇」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35頁、第237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賣貨便」之對話紀錄擷圖、「賣貨便」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35頁至第237頁) ⑸與Line帳號暱稱「林淑貞」之對話紀錄擷圖、「林淑貞」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36頁至第237頁) ⑹Threads帳號暱稱「草莓🍓 link_0826」之主頁畫面及貼文擷圖、與「草莓🍓 link_0826」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36頁至第237頁) 9.林明裕115年1月4日至115年1月5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17007號卷第247頁至第253頁) 八、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8574號卷 1.115年2月1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報告(偵 字第18574號卷第29頁至第35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A12、A13、A14、A15、A16、A17】(偵字第18574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3.警示帳戶交易明細: ⑴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574號卷第97頁) ⑵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574號卷第99頁) ⑶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574號卷第101頁) ⑷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574號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4.林明裕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⑴114年12月30日(偵字第18574號卷第107頁至第131頁) ⑵115年1月4日(偵字第18574號卷第131頁至第171頁) 5.A12: ⑴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8574號卷第183頁至第189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明細(偵字第18574號卷第203頁至第205頁) ⑶與Threads帳號暱稱「ArcherBlack archerblack3」之對話紀錄擷圖、「ArcherBlack archerblack3」之主頁畫面及貼文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207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李佳安」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207頁) ⑸假賣貨便頁面翻拍照片(偵字第18574號卷第207頁) 6.A13: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8574號卷第213頁至第219頁、第227頁至第245頁) ⑵與Telegram帳號暱稱「打榜專員-雅涵」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247頁至第257頁、第265頁至第267頁) ⑶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259頁至第265頁) 7.A14: ⑴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8574號卷第273頁至第277頁、第285頁至第295頁)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299頁) ⑶與Telegram帳號暱稱「語嫣」之對話紀錄擷圖、「語嫣」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299頁至第303頁、第309頁至第311頁) ⑷與Telegram帳號暱稱「打榜專員 陳雅涵」之對話紀錄擷圖、「打榜專員 陳雅涵」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03頁至第311頁) ⑸Telegram帳號暱稱「心妍」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11頁) ⑹與Telegram帳號「+000 000 000 000」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13頁) 8.帳戶個資檢視表【帳戶名:張璧嬿、楊孟杰、葉志禮、劉家成、鄒秉叡、陳宜婷、黃恒邵】(偵字第18574號卷第315頁至第317頁、第425頁至第427頁) 9.A15: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8574號卷第323頁至第331頁) ⑵與Messenger帳號暱稱「陳心雅」之對話紀錄擷圖、「陳心雅」之Facebook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37頁至第339頁、第345頁) ⑶與Line帳號暱稱「張俊瑋(金融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張俊瑋(金融客服)」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39頁至第341頁) ⑷假嘉里快遞頁面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41頁) ⑸與Line帳號暱稱「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之對話紀錄擷圖、「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41頁至第343頁) ⑹Facebook社團名稱「二手擺攤生財利器 行動餐車/三輪車/-全台攤位資訊交流」之貼文(偵字第18574號卷第345頁) ⑺ATM交易明細(偵字第18574號卷第347頁) 10.A16: ⑴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8574號卷第353頁至第359頁、第369頁至第371頁) ⑵與Line帳號暱稱「線上客服專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73頁至第377頁) ⑶Threads帳號暱稱「陳妍華 evelynherrera153」之主頁畫面及貼文擷圖、與「陳妍華 evelynherrera153」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79頁至第387頁) ⑷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389頁) 11.A17: ⑴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8574號卷第393頁、第399頁至第409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411頁至第413頁) ⑶與Line帳號暱稱「煩心鮮花」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413頁至第417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7-Eleven賣貨便線上…」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417頁) ⑸與Line帳號暱稱「金融專員-劉怡茹」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574號卷第419頁) 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字第18574號卷第421頁至第423頁) 九、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8918號卷 1.林明裕提領時、地一覽表【被害人B06、B07、B08、B09、B10、B12】(偵字第18918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 2.交易明細: ⑴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918號卷第25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918號卷第27頁) ⑶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918號卷第29頁) 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918號卷第31頁) ⑸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918號卷第33頁) ⑹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8918號卷第35頁) 3.林明裕提領地點之Google地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87頁、第93頁、第101頁、第103頁) 4.林明裕115年1月5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87頁至第92頁、第93頁至第99頁、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3頁至第107頁) 5.B06: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8918號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18918號卷第113頁) ⑶倉庫租用單(偵字第18918號卷第115頁) ⑷MyCard交易明細(偵字第18918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⑸詐騙網站VIP卡照片(偵字第18918號卷第119頁) ⑹與Telegram帳號暱稱「經理廖怡雯」之對話紀錄擷圖、「經理廖怡雯」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19頁至第122頁) ⑺與Telegram帳號暱稱「萱雅」之對話紀錄擷圖、「萱雅」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22頁至第123頁) ⑻詐騙網站擷圖、詐騙網站帳號名稱「wasd0857」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22頁) 6.B07: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8918號卷第125頁至第135頁) ⑵與Telegram帳號暱稱「婷婷」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39頁) 7.B09: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8918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⑵與Line帳號暱稱「SwiftLink 匯通」之對話紀錄擷圖、「SwiftLink 匯通」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45頁) ⑶Line群組名稱「工單處理-F25905(1)」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45頁至第146頁) ⑷「SwiftLink 匯通」之電子郵件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46頁) 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46頁) ⑹貨物編號Z00000000000號賣貨便取貨資訊、貨態查詢系統擷圖、條碼明細(偵字第18918號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8.B10: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8918號卷第149頁至第151頁) ⑵Threads帳號暱稱「張美淑 herman_g5fd6ok8」之主頁畫面、個人檔案及貼文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52頁至第153頁) ⑶Line帳號暱稱「海邊撿貝殼🏝️」之主頁畫面擷圖、與「海邊撿貝殼🏝️」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53頁至第156頁、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9頁至第171頁) ⑷Line帳號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之主頁畫面擷圖、與「賣貨便線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56頁至第158頁、第165頁、第173頁至第175頁) ⑸Line帳號暱稱「羅專員」之主頁畫面擷圖、與「羅專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59頁至第160頁)(偵字第18918號卷第167頁) 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61頁) 9.B11: ⑴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8918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⑵與Line帳號暱稱「琪琪」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⑶Line帳號暱稱「黃美琪」之主頁畫面擷圖、與「黃美琪」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85頁至第185頁) ⑷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85頁、第192頁、第194頁) ⑸與Telegram帳號暱稱「琪琪」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186頁至第194頁) 10.B08: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復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8918號卷第195頁至第204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記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205頁至第208頁) ⑶將現金放入包裹、含現金之包裹照片(偵字第18918號卷第208頁、第216頁) ⑷Telegram群組名稱「1/5【23800整合數據協議】」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209頁至第214頁) ⑸今日傳媒有限公司協議書(偵字第18918號卷第211頁) ⑹Line帳號暱稱「婷婷寶寶」之主頁畫面擷圖、與「婷婷寶寶」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214頁至第215頁) ⑺寄放之估價單(偵字第18918號卷第217頁) ⑻嘉義縣○○地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字第18918號卷第218頁至第219頁) 11.B12: ⑴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8918號卷第221頁) ⑵與Line帳號暱稱「Sunny」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223頁) ⑶與Line帳號暱稱「7-ELEVEN(…方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224頁) ⑷台新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8918號卷第224頁至第225頁) 十、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9415號卷 1.115年2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19415號卷第25 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A07】 (偵字第19415號卷第27頁) 3.114年12月第三分局轄內遭車手提領紀錄表(偵字第18 918號卷第29頁) 4.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9415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 5.林明裕114年12月22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19415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6.A07: ⑴與Line帳號暱稱「張嘉偉」之對話紀錄擷圖、「張嘉偉」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9415號卷第59頁、第79頁) ⑵與Line帳號暱稱「Mia 美淘」之對話紀錄擷圖、「Mia 美淘」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9415號卷第61頁、第77頁) ⑶與Line帳號暱稱「陳志文」之對話紀錄擷圖、「陳志文」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9415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79頁) ⑷交貨便之明細及條碼(偵字第19415號卷第67頁) ⑸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9415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 ⑹與Line帳號暱稱「K662049」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415號卷第71頁至第77頁) 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金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9415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 十一、中檢115年度偵字第19396號卷 1.115年2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19396號卷第25 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B15、B16、B17、B18】(偵字第19396號卷第27頁、第33頁、第39頁) 3.交易明細: ⑴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9396號卷第29頁) ⑵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9396號卷第35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19396號卷第41頁) 4.帳戶個資檢視表【帳戶名:A04、李國瑋、B03、黃潪湋、周姿穎、何思佳、林志銘、B13】(偵字第19396號卷第31頁、第37頁、第43頁) 5.林明裕115年1月6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第89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109頁) 6.B15: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9396號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⑵ATM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396號卷第113頁至第121頁) ⑶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字第19396號卷第122頁至第124頁) ⑷Threads帳號暱稱「林佩綾 endriodra56」之主頁畫面、個人檔案及貼文擷圖、與「林佩綾 endriodra56」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25頁至第132頁) ⑸假賣貨便網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29頁) ⑹Line帳號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之主頁畫面擷圖、與「賣貨便線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32頁至第137頁) ⑺Line帳號暱稱「線上客服專員006」之主頁畫面擷圖、與「線上客服專員006」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37頁至第147頁) 7.B16: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939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 ⑵與Line帳號暱稱「線上客服(工號033)」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53頁) ⑶與Threads帳號暱稱「cghm4f」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53頁至第157頁) 8.B17: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9396號卷第159頁至第160頁) ⑵與Line帳號暱稱「葉慧婷」之對話紀錄擷圖、「葉慧婷」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61頁至第162頁、第179頁) ⑶與Line帳號暱稱「詹子伶」之對話紀錄擷圖、「詹子伶」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63頁、第179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劉思齊」之對話紀錄擷圖、「劉思齊」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65頁至第169頁、第179頁) ⑸與Line帳號暱稱「好買+」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71頁) ⑹與Line帳號暱稱「中國 信託」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73頁) 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MY Way數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75頁至第178頁) ⑻Facebook帳號暱稱「田松松」之主頁畫面擷圖、與「田松松」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78頁) 9.B18: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9396號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⑵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85頁至第187頁、第196頁) ⑶Threads帳號暱稱「yuuuuni7」之貼文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88頁) ⑷與Line帳號暱稱「陳子涵」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88頁至第189頁) ⑸與Line帳號暱稱「全家FamilyMart」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89頁至第191頁) ⑹與Line帳號暱稱「楊嘉琦」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9396號卷第191頁至第196頁) 十二、中檢115年度偵字第20433號卷 1.115年2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20433號卷第23頁) 2.B13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0433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2頁) 3.B14: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0433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 ⑵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20433號卷第53頁)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B13、B14】(偵字第20433號卷第45頁) 5.林明裕115年1月6日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20433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 6.交易明細: 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20433號卷第49頁) ⑵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20433號卷第51頁) 3 【扣案物】 一、於115年1月7日17時43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林明裕),扣得: 1.iPhone 15 Pro Max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4 【被告供述】 一、被告B0000000020 ①115.01.07警詢(偵字第3737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 ②115.01.08警詢(偵字第3737號卷第23頁至第37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69頁至第83頁) ③115.01.08偵訊(偵字第3737號卷第197頁至第202頁) ④115.01.20警詢(偵字第16875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 ⑤115.01.22警詢(偵字第3737號卷第217頁至第225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85頁至第93頁) ⑥115.02.03警詢(偵字第16531號卷第49頁至第53頁) ⑦115.02.04偵訊(偵字第3737號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⑧115.02.04警詢❶(偵字第19396號卷第45頁至第51頁) ⑨115.02.04警詢❷(偵字第19415號卷第31頁至第43頁) ⑩115.02.06警詢(偵字第18918號卷第37頁至第54頁) ⑪115.02.09警詢(偵字第20433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 ⑫115.02.10警詢(偵字第15476號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⑬115.02.11警詢(偵字第18574號卷第41頁至第59頁) ⑭115.03.04警詢(偵字第16875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 ⑮115.04.01偵訊(偵字第3737號卷第247頁至第250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317頁至第320頁)(同偵字第15476號卷第87頁至第90頁)(同偵字第16531號卷第291頁至第294頁)(同偵字第16875號卷第79頁至第82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⑯115.04.10偵訊(偵字第16531號卷第299頁至第302頁) ⑰115.04.22偵訊(他卷第83頁至第84頁) ⑱115.05.06本院訊問(本院卷第67頁至第70頁) 二、被告B21 ①115.02.04警詢(偵字第11286號卷第49頁至第64頁) ②115.04.10偵訊(偵字第3737號卷第255頁至第258頁)(同偵字第11286號卷第325頁至第328頁)(同偵字第17007號卷第269頁至第272頁)(同偵字第18574號卷第435頁至第438頁)(同偵字第18918號卷第243頁至第246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