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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8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8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瓈尹選任辯護人 趙仕傑律師

林盈萱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瓈尹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查被告張瓈尹因涉犯本案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經以比例原則加以衡量,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5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乙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裁定在卷可佐,合先敘明。

二、茲因檢察官以被告另案詐欺案件執行為由,向本院借提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8月7日起開始另案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8月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