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8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金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320號、115年度偵字第2173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10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10於民國115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Ace」、「哆啦B夢」等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A10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集團之「收水」。A10於前述參與犯罪組織期間,與「Ace」、「哆啦B夢」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復由同案被告A09(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依指示,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愛買量販店水湳店內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隨即在上址女廁內,將款項交給A10轉交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以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A10因而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經A03等人察覺有異,報警偵辦而悉上情。
二、案經A03、A04(委由其子A07)、A05、A06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理 由
一、本案被告A10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均
坦承不諱(參見偵21730卷第55至62頁、他卷第275至281頁、本院卷第253至258頁、第317至32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A07(被害人A04之子)、A05、A06、證人即同案被告A09分別於警詢證述、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參見偵17320卷第25至28頁、第27至36頁、第43至45頁、第47至58頁、第59至61頁、第63至66頁、第73至75頁、第387至390頁、本院卷第33至37頁、第105至112頁、第115至128頁),並有告訴人A03報案資料(匯款交易明細截圖5張、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徐婉彤」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9張)、被害人A04報案資料(Apple Store Card購買紀錄影本32張、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AMY」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17張、匯款交易明細30張)、告訴人A05報案資料(「IanIan77580」個人帳戶檔案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LINE、Thread暱稱「MIMI~」個人帳戶檔案2張、對話紀錄截圖10張、Thread暱稱「專員」個人帳戶檔案1張、對話紀錄截圖6張、LINE暱稱「心研」個人帳戶檔案1張、打榜任務畫面截圖2張、面交收據翻拍照片1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0張、入金紀錄截圖1張)、告訴人A06報案資料(匯款交易明細截圖5張、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依可」Telegram對話紀錄87張、個人檔案截圖1張)、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賴加育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周廷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黃惠明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各1份)、115年3月2日監視器畫面影像截圖10張、A09叫車紀錄截圖1張、碧園旅店旅客登記簿照片1張、115年3月4日監視器畫面影像截圖17張、同案被告A10叫車紀錄截圖1張、扣物照片5張、被告A09Line個人檔案、與暱稱「BOSS老公」Line、Telagram對話紀錄截圖45張、詐騙集團組織「(陳)隆騰國際」對話紀錄、個人檔案截圖34張(參見偵17320卷第99至101頁、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第111至116頁、第127至128頁、第131至152頁、第153至155頁、156至163頁、164至169頁、第177至183頁、第189至209至247頁、第263至271頁、第270頁、第271至273頁、第274頁、第281至283頁、第283至341頁)附卷可參,核屬相符,足認被告上開自白內容,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可採信。
㈡從而,被告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自白內容,核與
前揭事證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各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Ace」、「哆啦B夢」、同案被告A09及其所屬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間就前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㈣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本案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及支付全部金額者,自不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一般洗錢犯行,惟未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卷第321頁),自不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減刑要件,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
經濟收入,竟參與詐欺集團詐欺、洗錢等犯罪,價值觀念顯有偏差;又參酌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擔任之角色、本案參與情形、取款所使用之手段及被害人損失金額等犯罪情節;再考量被告於偵審中均始終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37頁),各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暨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被告想像競合所犯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整體衡量被告侵害法益之程度、經濟狀況等情狀,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案上開所為,獲取報酬3萬元,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321頁),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詐欺贓款,已交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收受,該等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屬被告實際掌控中,審酌被告僅負責依指示收取、轉交詐欺款項,而犯一般洗錢罪,尚非居於主導犯罪地位及角色,就所隱匿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 時間、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A09提領時間、金額 1 A03 A03於網路看到詐團刊登假色情應召訊息,而聯繫上詐團,詐團誆稱投入一定金額即可與女子約會、約砲等語,致使A03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後來驚覺遭詐騙 115年3月2日11時50分55秒 匯款5,000元 賴加育申設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5年3月2日13時19分27秒 領款1萬1,005元 2 A04(由A07報案) A04於網路看到詐團刊登假色情應召訊息,而聯繫上詐團,詐團誆稱投入一定金額即可與女子約會、約砲等語,致使A04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後來驚覺遭詐騙 115年3月2日12時13分39秒 匯款6,000元 賴加育申設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3 A05 A05於網路看到詐團刊登假色情應召訊息,而聯繫上詐團,詐團誆稱投入一定金額即可與女子約會、約砲等語,致使A05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後來驚覺遭詐騙 115年3月4日10時19分28秒 匯款8,000元 周廷玟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5年3月4日11時25分7秒 領款2萬元 4 A06 A06於網路看到詐團刊登假色情應召訊息,而聯繫上詐團,詐團誆稱投入一定金額即可與女子約會、約砲等語,致使A06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後來驚覺遭詐騙 115年3月4日10時59分33秒 匯款5,000元 周廷玟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5年3月4日11時50分39秒匯款3萬元 黃惠明申設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5年3月4日 12時5分12秒 提領2萬5元 115年3月4日12時44分19秒 匯款4萬元 115年3月4日 12時51分48秒 提領2萬5元 115年3月4日 12時52分52秒 提領1萬8,005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一編號2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一編號4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