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8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AN JIE SHA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陳傑生)
慈維智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許智超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837號、第14536號、第14537號、第18319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26899號),被告等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00058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6、39、4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59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60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參照)。
準此,本判決就各證人、共犯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以及各共犯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以共同被告而非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即不採為認定被告A0000000000058、A59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惟本案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則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其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參照)。
二、本案被告A0000000000058、A59、A60(以下合稱被告3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均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交寄帳戶」欄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14「交寄帳戶」欄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確認此帳號、明義的帳號與警詢的帳號不同,這分是依警附表)」應更正為「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之「吳佩瑜」均應更正為「A53」、編號
13「被害人/告訴人」欄之「A53」後應補充「(提告)」、編號15之「黃婉婷」均應更正為「A54」、編號15「被害人/告訴人」欄之「(不提告)」應更正為「(提告)」、編號18「被害人/告訴人」欄之「A55」後應補充「(提告)」。
㈢起訴書附表三「卡號」欄應更正為「帳號」欄、編號1「帳號」欄之「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編號3「帳號」欄之「0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編號18「帳號」欄之「0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0」、編號28「帳號」欄之「」後應補充「(信用卡)」。
㈣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欄之「A55」後應補充「(提告)」。
㈤證據部分,應補充「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041號調解
筆錄」、「本院115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76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告A0000000000058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告A59、A60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3人所為:
⒈被告A0000000000058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2、18、19、21、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26、27、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⒉被告A59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7至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⒊被告A60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0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被告3人與同案被告A57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想像競合犯之說明:
⒈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期間,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
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為繼續犯,直至該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參與犯行始告終結。足認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重疊競合,然因行為人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評價為單純一罪,而祇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至於首次以外之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單獨論處罪刑,以避免重複評價。惟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或因部分發覺在後,或因偵查階段之進度有別,每肇致先後起訴,而分由不同法官(院)審理,為俾法院審理範圍及事實認定之明確,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判決參照)。準此,被告A0000000000058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以本案詐欺集團施用詐術之時間為準)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A59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以本案詐欺集團施用詐術之時間為準)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A0000000000058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2、18、19、21、23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22、26、27、29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A59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7至24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⒋被告A60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0至12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A0000000000058所犯上開11罪、被告A59所犯上開10罪、被告A60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A0000000000058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於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本案犯行已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⒉被告A60本案所犯參與洗錢犯行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應自動繳交,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本案犯行已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26899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就被告A59之部分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就被告A59之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錢財,參與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A0000000000058、A60犯後坦承犯行,被告A59於本院審判中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A0000000000058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之要件,被告A60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要件;復考量被告3人於本案參與程度為擔任取簿手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亦非直接向本案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人,尚非處於本案詐欺集團之核心地位,犯罪情節未至重大;並衡諸被告A0000000000058、A59迄未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A60已與告訴人A05、A23、A27、A28、A29調解成立,並有依調解條件給付第一期賠償款項予上開告訴人等情,有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041號、115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76號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41至246、249頁);兼衡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67頁),暨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卷一第257、261至265、269至307頁、本院卷二第168至16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衡酌被告3人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情節、被告A0000000000058及A59因本案犯行而獲得之報酬、被告A60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得報酬,及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被告3人之刑罰儆戒作用等情,經整體評價後,認對被告3人為徒刑之宣告已足以充分評價,爰均不再併予宣告輕罪之罰金刑。另被告3人所犯數罪固均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惟本案當事人仍可提起上訴,參以被告3人另有相同類型案件審理中,為保障被告3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故認宜待被告3人所犯數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均不予定其等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㈧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0000000000058係馬來西亞籍人士,而其所為之本案加重詐欺犯行,有害我國社會治安,且其因本案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適宜在我國停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被告A0000000000058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6、39、40所示之物,係供被告A000000
0000058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0000000000058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1、135頁),不問屬於被告A0000000000058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A0000000000058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至38、41至44所示之物,被告3人均否認
與本案有關(見本院卷二第135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3人本案之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A0000000000058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我本
案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零用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135頁),堪認其本案獲得4,000元之犯罪所得。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被害人,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A59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我本案獲得300元
報酬,而上開報酬包括在我另案繳回之2,000元報酬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至62、135頁),然其另案扣案之2,000元報酬,僅經本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號判決就該案600元部分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其餘部分則未諭知沒收,有該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5至15頁)。上開300元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被害人,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A60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本案並未獲得報酬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165頁),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其從事本案犯行有因此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
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A000000000005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A5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A6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四(115年度院保字第2104號、115年度保管字第3863號):
編號 名稱 單位 備註 1 台新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2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3 玉山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4 聯邦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5 合作金庫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 6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 7 渣打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卡號: 8 玉山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 9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10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11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12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13 合作金庫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14 第一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15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16 國泰世華信用卡 1張 卡號: 17 台灣企銀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 18 土地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19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20 玉山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 21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22 國泰世華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23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24 台灣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25 中國信託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26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27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28 第一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29 中國信託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30 樂天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31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32 玉山銀行信用卡 1張 卡號: 33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34 台灣企銀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 35 遠東商銀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36 華南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37 彰化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38 遠東商銀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39 倉庫租用單 2張 40 VIVO手機 1支 41 IPHONE手機(金色) 1支 42 ACER筆電(銀色) 1臺 43 讀卡機(含電源線) 1臺 44 現金 新臺幣9萬9,000元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7837號115年度偵字第14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4537號115年度偵字第18319號
被 告 A57
A0000000000058(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陳傑
A59
A60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57自民國115年1月中旬之某日起、陳傑生自115年1月17日起入境臺灣、A59自115年1月下旬之某日起、A60(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5255號等案提起公訴,非本件範圍)自115年1月中旬之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峰」、「One by One」、「沃爾瑪」、「Doolin Belan」、「錢來也」、「寶兒」、「柳暗花明」等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A57擔任向取簿手收取金融卡、測試金融卡、以埋包方式交付金融卡予提領車手、向提領車手收水等工作;陳傑生、A59、A60則均擔任領取金融卡包裹之取簿手工作,A57並約定每日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報酬;陳傑生則約定於來台取簿期間可獲取馬幣1萬元之報酬;A59約定每完成一單可獲取300元之報酬;A60則約定每完成一單可獲取800元至1,200之報酬,從事上開分工。A57、陳傑生、A59、A60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或以期約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或期約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交寄時間,寄出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包裹至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並由陳傑生、A59、A60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別依照「One
by One」「寶兒」、「柳暗花明」及不詳上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領取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包裹,再取至指定地點放置,或轉寄至指定之地點,並由A57依照「峰」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取得上開陳傑生、A59、A60、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丟包之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陳傑生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9、23之金融卡尚未交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地點,即遭員警查獲),並完成測試。
二、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後,即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進入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嗣因陳傑生於000年0月00日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前,準備丟包金融卡包裹時,適有員警巡經該處,見陳傑生形跡可疑,上前盤查,經陳傑生同意搜索後,當場查扣台新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下稱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玉山商業銀行金融卡(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張、聯邦商業銀行金融卡(下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卡(下稱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倉庫租用單(空軍一號)2張、智慧型手機1支等物。復於同日0時45分許,在上開地點,見A57形跡可疑,上前盤查,並經其同意檢視手機後,發現對話內容有要求取簿手埋包地點之照片,並當場扣得香檳色APPLE手機1支、銀色acer平板電腦1台、讀卡機(含電源線)1台、贓款9萬9000元、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等物,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A25、A26、A27、A28、A29、A30、A31、A32、A3
3、A34、A35、A36、A37、A38、A39、A40、A41、A42、A43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57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①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②坦承警方於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將其逮捕並查扣香檳色APPLE手機1支、銀色acer平板電腦1台、讀卡機(含電源線)1台、贓款9萬9000元、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等物之事實。 ③坦承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均係其依照「峰」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且執行測試金融卡工作完成,並準備依照指示丟包之事實。 2 被告陳傑生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①坦承依照「One by One」指示,於115年1月27日,前往空軍一號員林甜甜站領取包裹,並依照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公園準備埋包,即於115年1月28日0時30分許,遭警方查獲並扣得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號)1張、聯邦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合庫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號)1張、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倉庫租用單(空軍一號)2張、智慧型手機1支等物之事實。 ②坦承依照上手指示於附表一編號8、12、18、19、21、23、24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8、12、18、19、21、23、24所示寄達地點領取包裹,並取至指定地點埋包之事實。 3 被告A59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①坦承於115年1月下旬某日起開始依照「寶兒」指示領取包裹,並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10所示寄達地點領取包裹,並取至指定地點轉寄之事實。 ②坦承每領取1件包裹可獲取300元報酬之事實。 4 被告A60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①坦承於115年1月中旬某日起依照「柳暗花明」指示,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3所示寄達地點領取包裹,並取至指定地點轉寄之事實。 ②坦承每領取1件包裹可獲取800元至1,200元不等之報酬。 5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其等受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而於附表一所示交寄時間,寄出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至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之事實。 6 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其等受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進入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或截圖 證明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而於附表一所示交寄時間,寄出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至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之事實。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或截圖、匯款證明 證明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受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進入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 ①證明自被告A57處,查扣香檳色APPLE手機1支、銀色acer平板電腦1台、讀卡機(含電源線)1台、贓款9萬9000元、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等物之事實。 ②證明自被告陳傑生處,查扣 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號)1張、聯邦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合庫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號)1張、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倉庫租用單(空軍一號)2張、智慧型手機1支等物之事實。 10 現場蒐證照片 證明警方查獲被告陳傑生之現場情形。 11 被告A57扣案手機相簿內資訊翻拍照片、扣案之平板電腦相關資料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A57為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取金融卡、測試金融卡等工作之事實。 12 被告陳傑生扣案手機內與「旅遊領包 2026發發發(杰胜)」群組之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陳傑生參與犯罪組織、依照上手指示從事取簿手工作之事實。 13 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①證明被告陳傑生於附表一編號8、18、19、21、23、24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領取包裹之事實。 ②證明被告A59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領取包裹之事實。 ③證明被告A60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領取包裹之事實。 1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4、5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16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5、6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1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7-9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1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5、10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19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5、11、12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2 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3 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17-19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20、21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6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25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7 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22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26、27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29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22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3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28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3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於附表二編號29所示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事實。 32 員警職務報告 證明案件查獲之經過。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A57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12、14、16-19、21-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13、15、20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期約對價或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嫌;就附表二編號1-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A57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23,及附表二編號1-28所為51次犯行,犯意各別、法益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陳傑生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12、18、19、21、23、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22、26、27、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上開附表一編號8、12、18、19、21、23、24,及附表二編號22、26、27、29所為11次犯行,犯意各別、法益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A59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5、17-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0,及附表二編號5、17-24所為10次犯行,犯意各別、法益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A60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5、10-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上開附表一編號3,及附表二編號5、10-12所為5次犯行,犯意各別、法益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扣案之被告A57所持有香檳色APPLE手機1支、銀色acer平板電腦1台、讀卡機(含電源線)1台、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及被告陳傑生所持有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號)1張、聯邦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合庫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倉庫租用單(空軍一號)2張、智慧型手機1支等物,請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宣告沒收。扣案之被告A57所有贓款9萬9000元,經被告A57坦承為收水贓款,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被告A57、陳傑生、A59、A6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等就附表二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嫌部分,造成被害人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且被告等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建請就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靜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寄時間 交寄帳戶 寄達地點 領取時間 領取人 1 A0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0日起,以LINE「劉雅雯」結識A03,並向A03佯稱:參與投資公司產品,若欲退出投資項目,需要寄出銀行金融卡完成綁定云云。 115年1月23日 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1樓統一超商成豐門市 115年1月25日18時21分許 不詳 2 A0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3日17時55分前,在Threads上以「wangedfgg790」刊登販售筆電廣告,A04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wangedfgg790」表示欲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A04依照指示進行下單,頁面顯示需進行實名認證,「wangedfgg790」並表示需要聯繫客服依照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4日16時5分許 ①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墩十門市 115年1月26日11時49分許 不詳 3 A0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中旬前,在網路刊登應徵家庭代工廣告,適有A05發現該廣告,並與LINE「昱美包裝~朱冠穎」取得聯繫,「昱美包裝~朱冠穎」即向黃昱晴佯稱:需要寄出金融卡以領取公司補助金云云。 115年1月25日12時41分許前某時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A05母劉素珍所有) ②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劉素珍所有) 臺中市○里區○○路000○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塗城門市 115年1月25日12時41分許 A60 4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5日18時許,傳送電子郵件予A06,宣稱有購買一貨到付款商品,須由卡片扣款,A06透過郵件連結反映並未下單後,對方即表示需進行匯款、通知金管會查證,要求寄出金融卡云云。 115年1月27日19時46分許前某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日進門市 115年1月27日19時46分許 不詳 5 A07 (提告) 115年1月28日前某時,於網路搜尋收購金融卡,並以5,000元代價寄出金融卡,惟未取得報酬,始知受騙云云。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不詳 6 A0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5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贈送白沙屯手提包之資訊,A08與對方取得聯繫,對方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稱須完成實名認證,要求A08按指示寄送金融卡云云。 115年1月25日23時10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川門市 115年1月27日10時17分許 不詳 7 A0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4日前,在臉書刊登應徵家庭代工廣告,適有A09發現該廣告,並與LINE「穗榮包裝~沈韋豪」取得聯繫,「穗榮包裝~沈韋豪」即宣稱申請材料費,需要寄出金融卡云云。 115年1月25日某時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里區○○○街0號統一超商瑞城門市 115年1月27日15時10分許 不詳 8 A44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4日12時3分前,在臉書刊登販售紅毛丹之廣告,A44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並稱因A44未完成實名認證,導致帳號凍結,要求A44依照客服指示寄出金融卡完成認證云云。 115年1月25日23時11分許 ①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玉山商業銀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確認警 編號26) 臺中市○區○○路00號之6之7統一超商精業門市 115年1月27日11時52分許 陳傑生 9 A1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前,在臉書刊登販售微波爐資訊,A10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對方宣稱因A10操作有誤,需要進行實名認證處理,要求寄出金融卡云云。 115年1月26日18時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不詳 10 A1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3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販售聯名印章資訊,A11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對方宣稱因A11未完成實名認證,導致帳號凍結,需要依照客服指示寄出金融卡,以完成解凍云云。 115年1月24日8時18分許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83號385號統一超商上誠門市 115年1月26日17時12分許 A59 11 A45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7日前,在臉書刊登辦理貸款資訊,A45發現該廣告後,並與對方取得聯繫,對方即宣稱因A45財力不足,需要以線下方式製作財力證明,要求寄出金融卡云云。 115年1月22日19時24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碩豐門市 115年1月25日11時10分許 不詳 12 A1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5日12時17分前,在Threads上刊登贈送娃娃之資訊,A12與對方取得聯繫後,約定以交貨便進行交易,後續對方稱A12未完成實名認證,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5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市○○里○○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彰化門市 115年1月27日10時55分許 陳傑生 13 陳佑青 未報案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不詳 14 A4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5日15時前,在抖音發布提供補助影音,A47透過連結添加LINE「創聘國際有限公司」好友,對方即宣稱若欲領取補助,需要寄出金融卡以供實名認證云云。 115年1月24日16時22分許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確認此帳號、明義的帳號與警詢的帳號不同,這分是依警附表)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榮田門市 115年1月27日15時50分許 不詳 15 邱毅峰 未報案(聯絡無著)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①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不詳 16 A49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3日23時8分前,在Threads上刊登販售韓團手燈套資訊,A49並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對方並傳送連結要求A49匯款,A49依照指示操作後,頁面顯示匯款失敗,對方即要求A49連繫客服,並依照指示進行實名認證且寄送金融卡云云。 115年1月2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華江門市 115年1月29日22時13分許 不詳 17 A1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5日20時7分許,向A13佯稱:欲以A13名義開設公司,並可讓其賺取40萬元,並需要先行寄出金融卡,以確認財力證明及所得云云。 115年1月26日18時20分許【面交】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面交】 115年1月26日18時20分許【面交】 不詳 18 A1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3日前,在Threads刊登贈送電影海報資訊,A14與對方取得聯繫後,約定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稱因A14未完成實名認證,需要依照客服指示,寄出金融卡解除風控云云。 115年1月24日8時3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2之13號1樓統一超商安龍門市 115年1月26日10時26分許 陳傑生 19 A1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13時前,在Instagram刊登販售韓團偶像卡片資訊,A15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約定以交貨便進行交易,後續對方稱因A15操作錯誤,導致帳號遭到凍結,要求A15依照指示操作,協助解除凍結云云。 115年1月27日16時30分許 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現場查扣】 ②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現場查扣】 ④聯邦商業銀行 帳 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現場 查扣】 彰化縣○○鎮○○○號(甜甜站)【現場查扣】 115年1月27日23時19分許【現場查扣】 陳傑生 20 A50 未報案(聯絡無著)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不詳 21 A1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4日前,在臉書刊登販售大同電鍋之資訊,A16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表示欲以賣貨便進行交易,A16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對方宣稱因A16未完成實名認證,導致帳號遭到鎖定,要求依照客服指示寄出金融卡,已完成升級、實名認證云云。 115年1月25日 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鄉林夏門市 115年1月27日17時2分許 陳傑生 22 A1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4日0時前,在Threads上刊登免費贈物廣告,A17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宣稱須先以賣貨便支付運費,後續稱未收到運費,並表示要使用銀行認證之賣貨便方可收取,復指示A17寄出金融卡,以完成實名認證云云。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①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5年1月28日0時45分許前某時 不詳 23 A1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9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可以免費獲得iPhone17ProMAX手機之資訊,A18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宣稱須先以賣貨便支付運費,並表示因A18操作失誤,導致帳號遭到凍結,要求寄出金融卡確認,以協助解凍云云。 115年1月27日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鎮○○○號(甜甜站)【現場查扣】 115年1月27日23時19分許【現場查扣】 陳傑生【現場查扣】 24 A1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8日22時許,向A19佯稱:添加指定LINE好友並完成登記,得以領取遊戲獎勵,A19依照指示傳送手機號碼予對方後,LINE帳號即遭盜用,後續對方宣稱A19之LINE帳號遭到鎖定,需要寄出金融卡驗證身分,方可解除鎖定云云。 115年1月23日20時35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115年1月27日19時17分許 陳傑生(此部分無法查證擬交付予A57)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A2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3時前,在Threads刊登販售貓咪編織飾品資訊,A20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要求以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稱因A20未完成實名認證,要求按照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3時48分許 4萬9,985元 A0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帳戶 2 A2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某時許,向A21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電腦商品,並表示欲利用交貨便進行交易,後續稱須開通藍新金流,要求依照指示操作云云。 ①115年1月26日14時0分許 ②115年1月26日14時1分許 ①1萬13元 ②1萬12元 3 A2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3時35分前,在Threads刊登贈送手機資訊,A22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表示欲以賣貨便寄送,A22並依照指示進行認證,後續對方稱因A22操作失誤,導致帳號遭到凍結,要求依照客服指示認證。 ①115年1月26日13時57分許 ②115年1月26日14時3分許 ①4萬9,015元 ②1萬5,123元 4 A51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0時前,在Threads上刊登按讚送筆電之資訊,A51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表示欲以賣貨便寄送,A51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頁面即顯示帳號遭到凍結,對方即要求A51依照指示進行認證云云。 115年1月27日1時35分許 6,135元 A0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帳戶 5 A2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2時35分前,在臉書刊登販售蒜頭資訊,A23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23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頁面即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對方即要求A23依照客服指示完成認證云云。 ①115年1月26日23時52分許 ②115年1月26日17時20分許 ③115年1月26日20時30分許 ④115年1月26日20時3分許 ⑤115年1月26日20時11分許 ⑥115年1月26日18時53分許 ①8萬9,030元 ②4萬9,985元 ③4萬9,998元 ④4萬9,998元 ⑤1萬9,999元 ⑥4萬元 ①A0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0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劉素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劉素珍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⑤A1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帳戶 ②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帳戶 ③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帳戶 ④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帳戶 6 A2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3時8分前,在臉書刊登販售iPhone17ProMAX之資訊,A24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嘉里快遞配送,A24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對方即表示帳號遭到凍結,要求A24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6時52分許 9萬9,117元 A0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帳戶 7 A2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2日19時前,在臉書刊登留言送手機之資訊,A25在下方留言並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即提供賣貨便連結供下單,並宣稱只要完成認證就會贈送手機云云。 115年1月26日15時41分許 2萬8,000元 A0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帳戶 8 A52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前,在臉書刊登販售地瓜資訊,A52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需要驗證身分,要求A52截圖帳戶資訊、依照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5時54分許 4萬4,985元 9 A2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前,在臉書刊登領取iPhone17廣告,A26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要求先以賣貨便支付運費,A26依照指示作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對方即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6時11分許 2萬4,000元 10 A2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按讚送筆電之資訊,A27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表示欲以賣貨便進行寄送,A27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對方即宣稱因A27未完成實名認證,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20時35分許 1萬8,985元 劉素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帳戶 11 A2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5日18時30分前,在臉書刊登贈送媽祖結緣手鍊資訊,A28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要求先以賣貨便支付運費,A28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完畢後,對方即宣稱因A28未完成實名認證,導致帳號遭到鎖定,要求A28依照客服指示進行認證云云。 115年1月26日20時9分許 3萬元 劉素珍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帳戶 12 A2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5日前,在Threads刊登留言可獲得iPhone17ProMAX手機資訊,A29參與留言並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表示欲以賣貨便進行寄送,A29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對方即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20時19分許 1萬9,988元 13 A5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13時許,以臉書「李欣」向A53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表示欲利用嘉里大榮物流進行交易,A53依照指示創建帳戶後,對方即宣稱因A53未開通金流服務,需要配合驗證作業,方能開通服務云云。 115年1月27日15時26分許 2萬9,989元 A0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帳戶 14 A3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認養小狗資訊,A30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即宣稱需要先以交貨便支付運費,後續稱因A30操作錯誤無法認證,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20時21分許 2萬9,977元 A0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帳戶 15 黃婉婷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認養小狗資訊,黃婉婷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即宣稱需要先以賣貨便支付運費,後續稱因黃婉婷未完成實名認證,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20時22分許 2萬9,123元 16 A3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3時前,在臉書刊登免費給與手工小物資訊,A31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並宣稱因A31操作失誤,導致帳號遭到凍結,要求A31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4時50分許 2萬9,983元 A10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帳戶 17 A3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某實許,以臉書「李雅婷」向A32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冷凍庫商品,並表示欲利用大榮貨運進行交易,後續稱需依照客服指示,完成實名認證云云。 ①115年1月27日0時6分許 ②115年1月27日0時11分許 ③115年1月27日0時15分許 ①2萬9,985元 ②2萬9,989元 ③1萬8,016元 A11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帳戶 18 A5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8時許,以LINE「張小小」向A55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骨盆按摩機,並表示欲利用指定網站進行交易,續稱因A55未簽署金融反洗條例而無法下單,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0時24分許 1萬4,030元 19 A3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前,在臉書刊登販售水果資訊,A33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宣稱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3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對方並要求按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0時52分許 8,012元 20 A3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5時前,在Threads上刊登販售明星應援小物資訊,A34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4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A34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9時0分許 4萬9,123元 A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帳戶 21 A3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7時8分前,以臉書刊登販售櫻桃資訊,A35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5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A35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9時28分許 5萬8,123元 22 A3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贈送筆電資訊,A36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6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開通金流服務,A36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①115年1月26日18時55分許 ②115年1月26日14時52分許 ③115年1月26日15時6分許 ④115年1月26日15時7分許 ⑤115年1月26日15時20分許 ①2萬9,988元 ②9萬9,988元 ③4萬9,989元 ④4萬9,988元 ⑤9萬9,988元 ①A1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A14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A17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A1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帳戶 ②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帳戶 ③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帳戶 23 A3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6日前,在臉書刊登販售大同電鍋資訊,A37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7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A37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0時5分許 7萬元 A1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帳戶 24 A3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販售布偶娃娃資訊,A38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8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A38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0時33分許 3萬117元 25 A3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20時前,在Threads上刊登販售蜜棗資訊,A39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對方稱因A39未通過實名認證,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①115年1月26日20時32分許 ②115年1月26日20時34分許 ①4萬9,987元 ②1萬1,085元 A13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帳戶 26 A4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寄送訂單遲繳將通報聯徵之郵件予A40,並宣稱因A40之實名制認證遭人盜用,需要依照指示分享手機畫面,並依照指示操作云云。 ①115年1月27日19時30分許 ②115年1月27日19時32分許 ③115年1月27日19時33分許 ④115年1月27日19時33分許 ⑤115年1月27日19時34分許 ⑥115年1月27日19時34分許 ⑦115年1月27日19時35分許 ⑧115年1月27日19時38分許 ①2萬9,987元 ②9,997元 ③9,997元 ④9,997元 ⑤9,997元 ⑥9,997元 ⑦9,997元 ⑧9,100元 A1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帳戶 27 A4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5日19時44分前,在臉書刊登贈送小皮夾資訊,A41依照指示登記取得抽獎資格後,對方即宣稱A41抽中大獎,A41並依照指示填寫收款帳號,後續對方宣稱因撥款失敗,需要A41聯繫客服,並依照指示進行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19時55分許 1萬8,069元 28 A4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4日20時16分前,在臉書刊登販售手錶資訊,A42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42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頁面顯示訂單錯誤,對方即宣稱帳號遭到凍結,要求A42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以協助解除凍結云云。 115年1月26日15時59分許 4萬8,048元 A1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帳戶 29 A4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21時前,在臉書刊登販售蓮霧廣告,A43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43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頁面顯示需進行實名認證,A43並依照指示操作云云。 ①115年1月27日21時42分許 ②115年1月27日21時44分許 ①4萬9,998元 ②3萬15元 A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帳戶(此部分無法證明陳傑生於取簿後交付予被告A57)附表三:
編號 所屬銀行 卡號 備註 (所有人)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A03 附表一-1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3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A04 附表一-2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A05 附表一-3 6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A06 附表一-4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A07 附表一-5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A08 附表一-6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A09 附表一-7 11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A44 附表一-8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A10 附表一-9 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A11 附表一-10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7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18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A45 附表一-11 1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A12 附表一-12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陳佑青 附表一-13 21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A47 附表一-14 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3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邱毅峰 附表一-15 2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A49 附表一-16 26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A13 附表一-17 2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A14 附表一-18 28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A15 附表一-19 2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A50 附表一-20 3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A16 附表一-21 31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A17 附表一-22 3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5年度偵字第26899號被 告 A59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股)審理之115年度金訴字第829號(義股審理中)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㈠A59自民國115年1月下旬之某日起,加入A57、A000000000005
8(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陳傑生)、A60(均經另案提起公訴)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寶兒」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59擔任領取金融卡包裹之取簿手工作,A5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每完成1單可獲取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報酬。A59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交寄時間,寄出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包裹至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並由A59依照「寶兒」指示,於附表一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寄達地點,領取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包裹,再轉寄至指定之地點,並由A57依照「峰」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取得上開A59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丟包之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並完成測試。
㈡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後,即以附
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進入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並旋遭提領、轉匯一空,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之不法所得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求助而查悉上情。案經A11、A32、A33、A34、A35、A36、A23、A37、A38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A59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㈣另案被告A57於詢時之供述。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金融卡一覽表。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等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A59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7837號、第14536號、第14537號、第18319號等案提起公訴(下稱前案),現由貴院(義股)以115年度金訴字第829號案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核與前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寄時間 交寄帳戶 寄達地點 領取時間 領取人 1 A1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3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販售聯名印章資訊,A11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後續對方宣稱因A11未完成實名認證,導致帳號凍結,需要依照客服指示寄出金融卡,以完成解凍云云。 115年1月24日8時18分許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83號385號統一超商上誠門市 115年1月26日17時12分許 A59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A3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某實許,以臉書「李雅婷」向A32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冷凍庫商品,並表示欲利用大榮貨運進行交易,後續稱需依照客服指示,完成實名認證云云。 ①115年1月27日0時6分許 ②115年1月27日0時11分許 ③115年1月27日0時15分許 ①2萬9,985元 ②2萬9,989元 ③1萬8,016元 A11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5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8時許,以LINE「張小小」向A55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骨盆按摩機,並表示欲利用指定網站進行交易,續稱因A55未簽署金融反洗條例而無法下單,要求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0時24分許 1萬4,030元 3 A3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7日前,在臉書刊登販售水果資訊,A33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宣稱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3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對方並要求按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0時52分許 8,012元 4 A3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5時前,在Threads上刊登販售明星應援小物資訊,A34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4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A34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9時0分許 4萬9,123元 A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 A3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7時8分前,以臉書刊登販售櫻桃資訊,A35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5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A35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9時28分許 5萬8,123元 6 A3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贈送筆電資訊,A36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6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開通金流服務,A36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6日18時55分許 2萬9,988元 A1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A2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12時35分前,在臉書刊登販售蒜頭資訊,A23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23依照指示填寫訂單後,頁面即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對方即要求A23依照客服指示完成認證云云。 115年1月26日18時53分許 4萬元 8 A3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6日前,在臉書刊登販售大同電鍋資訊,A37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7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A37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0時5分許 7萬元 9 A38 (提告) 【委託陳竹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前,在Threads上刊登販售布偶娃娃資訊,A38與對方達成買賣合意後,對方即表示欲利用賣貨便進行交易,A38依照指示完成下單後,頁面顯示未完成實名認證,A38並依照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5年1月27日0時33分許 3萬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