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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緝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 告 何奎墉被 告 邱珅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緝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