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 告 陳尚毅被 告 林育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