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433號原 告 林煜恩被 告 林義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9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義德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90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後,嗣於115年1月6日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