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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5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原 告 陳惠蘭被 告 楊元綱(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1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楊元綱(律師)目前尚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