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609號原 告 江子彬 臺中市○○區○○路000號被 告 鄭昕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固於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記載案由「詐欺」、案號「115年度偵字第19619號」,惟並未記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且上開偵查案號係原告對被告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原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961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非係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又被告並無因詐欺案件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有法院前案簡列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則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陳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卉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