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12號原 告 陳雅琳被 告 李奕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6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康家瑋起訴部分,另由本院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