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8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803號原 告 傅傳維被 告 MUHAMAD ILHAM HAKIMI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807號詐欺等案件(原告誤載為115年度金訴字第1327號,應予更正),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MUHAMAD ILHAM HAKIMI對原告傅傳維實施詐欺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前於派出所筆錄中已表明有求償意願,本案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在案,爰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共新臺幣15萬5,2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MUHA

MAD ILHAM HAKIMI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5年10月13日以115年度訴字第1807號判決以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諭知不受理,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佳紋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