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 告 王○驊 (住所詳卷)
王○碩 (住所詳卷)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鈞 (住所詳卷)被 告 黃羽銨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0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孫咏宏(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欄誤載為「張咏宏」)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不另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張寶軒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