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86號原 告 江桂枝被 告 殷宏文
許金煌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殷宏文、許金煌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877號案件審理,原告江桂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損害,嗣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判決在案。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