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李建雄被 告 吳崇維
劉瑀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被告林加偉部分於本院審理期間,業與原告調解成立在案,有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故就被告吳崇維、劉瑀絲部分,認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賴建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方 荳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