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李建雄被 告 賴建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賴建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林家偉部分,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原告調解成立在案,有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自不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吳崇維、劉瑀絲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方 荳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