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原 告 張碧真被 告 林年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吳欣瑜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