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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3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394號原 告 游雅玲 (年籍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被 告 黃文穎 (年籍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6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邱家暘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報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張博淳法 官 黃立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