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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被 告 趙維揚

賴偉成

謝坤程

盧逸勲上列被告趙維揚、賴偉成、謝坤程、盧逸勲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展望企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