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原 告 陳莉莉被 告 王予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0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