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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 告 元太水電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伯呈訴訟代理人 張豐程被 告 林之中 (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之中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件: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