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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原 告 張偉俊

林雅雯鄭麗娟吳高明邱憲正王思萍江福財鄭純敏張淑芬陳寬淳

陳楊葉翁振鴻李緹眉高雅楹劉玠昇劉珍賢劉周蕊劉珦榮杜昕畇劉洺佑劉泇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被 告 洪民雄 生前住○○○○○區○○路0段000號4樓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06號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洪民雄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