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 告 林士程被 告 AB000-A11434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