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 告 胡水元被 告 陳嘉享
謝勁霆林東蔚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