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原 告 蔡○育兼 法 定代 理 人 吳蓓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被 告 蔡忠達
李金栁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01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忠達、李金栁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刑事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1號),經原告吳蓓芭、蔡○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等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