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原 告 郭庭芳被 告 馮琡鈴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被告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故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