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原 告 林佑濃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連羿嘉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0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