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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原 告 施智偉被 告 劉庭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庭維被訴對原告施智偉詐欺之案件,雖經本院審理後為無罪之判決,惟原告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嘉凱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