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原 告 張家鳳被 告 陳銘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