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原 告 蕭子茹(原名蕭惠如)被 告 何芷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查原告就被告所涉之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起訴狀記載案號為「111年度偵字第24949、24429號」,然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僅將張雅雯、林麗雯列為被告而向本院提起公訴,且原告亦非該案認定之被害人(原告相關部分係移送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有該案起訴書附卷可稽;另被告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審理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並無與被告相關之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