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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45號原 告 陳香惠被 告 林奕廷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53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林奕廷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2117號提起公訴後,以114年度訴字第1531號繫屬本院,並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嗣原告於115年5月11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存卷為憑,顯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另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可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二審後,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