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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42號原 告 王顗婷被 告 林才昇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才昇搶奪案件,已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533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1